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价指数的选股原则

2024-05-05 07:30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价指数的选股原则

为保证成份股样本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成份股不搞终身制,深交所定期考察成份股的代表性,及时更换代表性降低的公司,选入更有代表性的公司。当然,变动不会太频繁,样本股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1. 样本股定期调整方法样本股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样本股定期调整方法是先对入围股票进行综合排名,再按下列原则选股:(1) 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2) 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3)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2. 样本股临时调整方法(1) 新上市股票,若前5个交易日平均总市值和平均自由流通市值的综合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0名,则于上市15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总市值和自由流通市值综合排名最低的原样本股。(2) 非样本股由于合并、收购或重组等行为导致股票的总市值和自由流通市值的综合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0名,实施同新股上市一样的快速入选规则。(3) 样本股公司发生收购合并的,按以下几种情形处理: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填补。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一家样本股公司合并另一家非样本股公司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一家非样本股公司收购或接管另一家样本股公司时,如果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自该样本股退市日起,由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作为指数样本。(4) 一家样本股公司分拆为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能否作为指数样本需要视这些公司的排名而定:如果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股票排名都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股票全部作为新样本进入指数,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被剔除以保持指数样本数量不变。如果分拆后形成的公司中部分公司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这些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作为新样本进入指数,如果新进入的样本多于一只,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被剔除以保持指数样本数量不变。如果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股票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高于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则分拆形成的公司股票中排名最高的股票替代被分拆公司作为新样本进入指数。如果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股票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则由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作为指数样本。(5) 样本股暂停上市的,从暂停上市日起,。(6) 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7) 若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重大造假)而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将依据指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将其在指数样本中及时剔除,并选取选样空间中排名最高的非样本股作为样本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价指数的选股原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成分股时需结合考虑的因素不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成分股时需结合考虑的因素不包括公司的规模。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深交所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                     拓展资料:1、截至2021年8月31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492家,总市值约37万亿元;挂牌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9067只,挂牌面值2.8万亿元;挂牌基金502只,资产规模2844亿元;沪深300ETF期权累计成交1.3亿张,成交面值6.3万亿元。2020年,深市股票成交金额122.8万亿元,股票融资额5638亿元,固收产品融资额1.9万亿元。据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2020年12月31日统计,深市成交金额、融资金额、股票市价总值分别位列世界第三、第四和第七位。2、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3、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