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2024-05-05 09:58

1. 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证券律师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流程:一、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二、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三、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四、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五、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六、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七、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八、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拓展资料】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其最基本的结构有两种: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纵向结构关系和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横向结构关系。对于科创板市场来说,因此引入做市商能很好的解决科创板流动性的问题。而且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不过用户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做市商的证券公司需要在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同时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对于券商的A级评级,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名单中查询。

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2.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3.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4.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的具体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律师 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
证券律师禁止规则: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
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5. 如何做一个优秀的证券从业律师

做证券业务的律师,需要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智商”。第一个方面是肯定要有相当的“智商”,有智商悟性才能好。
(二):“情商”。要有比较好的“情商”,因为做证券业务,要和大量的企业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去沟通,沟通能力很重要,沟通的好,才能够切实的了解真是情况,才能够做好“望闻问切”——做好尽职调查,中介机构愿意配合你,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证券律师的建议他们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再一个就是和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很好的配合,所以做证券业务“情商”也很重要。
(三)、“悟性”。证券律师要有悟性,要不断的悟很多东西,因为现在做业务和以前做业务是不一样的,原来做业务,不像现在,做某一个类型的业务,可以从网络上下载范本,我们最早的时候网络不发达。90年代初,最多有几本书,所以很多东西需要证券律师去琢磨、去想,现在的律师要想做一个优秀律师,无论是做证券业务还是做其他业务,都得去翻一些资料,去看、去体会、去悟、去琢磨,这样提高就会快,我觉得有些律师成长漫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不去“悟”,他不去琢磨,说白了就是他不用心。想要成为一个优秀律师的话,必须要用心,其实,做任何事都一样。
(四)、“金品意识”。就是对自己要有比较高的要求,证券律师写法律意见书和备忘录,必须有“金品意识”。律师工作报告不是照猫画虎,按照那个范本,把那个空填上就好了,那个范本里边是有要求的,对证券律师的尽职调查有很多的要求,其实,再一个,作为证券律师写出来之后,必须要反复去读、去修改,养成这种好习惯,慢慢的驾驭文字的能力也就提高了。所以我觉青年证券律师,一定要有“金品意识”。
(五)“学习能力”。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相对来说属于比较完善的,这是一个方面,但另外一个方面,他的变化又很快,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到现在你可以看若干个阶段,有几个大的阶段,这个大的阶段里,又有不同阶段的变化,审核理念在变化,整个证券市场里也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完善,其实法律法规的变化是很快的,每年都在变化,非常快,比如,原证券法和现在的证券法严格来讲,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尽管叫修改,但立法理念,立法宗旨等等完全不一样,所以要想做好证券业务,必须不断的跟着这种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变化不断去研究,要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再一个,就是要做好证券业务,知识面要相对比较强、比较宽,在企业里面需要处理方方面面的问题,知识面的要求是比较宽的,因为做一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包括以后再融资等等,特别是在IPO阶段,这些很多方面的问题如土地、房产、知识产权、劳动、公司法的问题和税务问题,也包括财政补贴的问题,还有很多更细的问题,比如说公司的形态不一样,原来从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制公司,作为证券律师要对关于集体企业的相关的规定、变化、国企改制有更深的调查,因为有的企业历史沿革很长,有的企业八几年成立的,或者还有的老国企五六十年代的,这些历史都要懂得,所以,对证券律师要求的知识面就要宽。而且要求证券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要精准,不能说,到企业做完尽职调查,遇到问题了,说这个问题我不清楚,我还得回去再研究研究,当然,不能说任何问题都不给时间研究,有些问题是很特别,是需要研究的,但绝大部分问题是需要证券律师的知识和经验当时就能解决的,因为客户把证券律师请来是把证券律师作为专家、专业人士请来的,当然必须具备这种很强的专业知识,能够迅速解决遇到的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具备了,做个优秀的证券律师我觉得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六)消除“浮躁”。我们绝大多数人,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其实大家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走出来的,走向优秀也好,走向成功也好都是一个过程,他需要积累,需要沉淀,而且也需要执着,不断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当今社会是比较浮躁的社会,但是我觉得做律师“心”太着急了,太浮躁了做不好,需要能静下心来,能够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培养自己,去发展自己,将来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做好的律师一个方面肯定是要有好的资源,但在没有资源的前提下,自己自身的素质要够,即使有家企业的董事长,跟你很熟悉,但你要是对上市这个程序是不熟悉,而且真的没有相当的水平,他不敢用你 ,对于企业来说,上市一次,对他来说也是一个里程碑,一个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我们国枫凯文所做证券业务这么多年有深刻的体会,绝大多数的客户选择我们,是看好我们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背景。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其他无从谈起。一个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要成功,必须通过努力不断的积累客户,就像滚雪球一样,你的客户群体越来越大,你的知识技能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强,你才能不断的走向稳定、走向成功。
现在年轻律师刚来我们所工作,待遇还是不错的,我就跟他们讲,他们刚开始做律师比我们那时幸福多了,刚开始他们没有业务来源的压力,因为我们有很多业务是需要他们去做的,而不需要他们去开拓业务,我们那时候是需要自己去开拓业务,还需要自己亲自做业务,那个时候给人起草一份合同,能挣几千块钱就高兴的不得了,我们也是这样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其实都有这样一个过程,哪有上来就做的非常好的,我觉得这都是靠积累的,经验靠积累,知识靠积累,这种所谓客户资源也是靠积累,我觉得这个急不得,这都要一个过程。
(七)证券律师要有“担当”。  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备,但其实还是有些欠缺的,比如说我们要求证券律师尽的一个义务是“勤勉尽责”,但作为一个证券律师,比如说做 IPO,做到什么程度叫“勤勉尽责”。因为“勤勉尽责”和后面的法律责任有关系,如果一家公司出了问题,这时候中介机构必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边比如说做证券业务的律师承不承担责任,就在于你是否做到“勤勉尽责”,但是坦率地讲,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法律边界上对于证券从业律师的“勤勉尽责”的边界不够明确,所以往往一家公司出事,除非很典型,如果不是中介机构和企业串通起来共同造假,当然那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果法律上没有太大问题,我相信律师应该没事,但有些时候边界比较模糊的时候,而且大家注意到在招股说明书的声明当中,其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很多部分是要做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实往往这个时候,因为我们知道实际上 IPO 之所以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在这个时候,边界不明确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做到一定程度的律师,做尽职调查的时候一定不仅只看它的法律问题,也要看这个企业。 我本人也是,我这么多年养成的习惯,我喜欢看企业,到一家企业之后,我一定要参观它的整个生产环境,了解它的产品,乃至于了解它的市场,看看它的管理等等,做到“勤勉尽责”。而且现在从郭树清主席上任以后,一直在提“归位尽责”。给发行人服务的三家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归位尽责”,这样对各家机构都提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我们证券业务的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律师要能够真正的做好本职的工作,一定要有“担当”,这是证券律师的责任。随着证券市场的更加市场化,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化,律师也是这样的,所以我觉得只要证券业务发展的好,这个证券法律服务的行业前景就会很好,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也许还会有波折,但总体来说还是会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壮大,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证券法律服务业前景还是很好的。这个领域需要不断有新学员的加入,而且未来的证券法律服务业需要更多的律师去参加,也需要更多更年轻的律师去参与,因为它必竟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一个事程。
(八)要懂一些“会计知识”。 我们现在做证券业务其实很多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是混合在一起的,现在做证券业务的律师做的好一点,至少要能看懂三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再一个,要能看懂会计附注里的东西,包括我们给企业做股权激励,还是和财务有一点点对接的。

如何做一个优秀的证券从业律师

6. 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有: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标的不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7.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8. 证券经纪人,我们需要吗?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在我国由南到北,曾效仿、引进国外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予以宣传推广应用,但从实践运行效果和市场反应看,大多数成效不大,或销声匿迹。
  有人因此提出,证券经纪人制度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适合我国的券商。
  个体证券经纪人是空白
  果真如此吗?从证券经纪人的实质定义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来看,并不尽然。
  证券经纪人是提供证券买卖成交的中介服务人。这里所说的提供中介服务一层意义是为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撮合操作;另一层则是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分析与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之初,由于其起点较高,交易撮合系统较为先进完善,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途径极其方便、简单,不需要通过证券经纪人的人工撮合就能自行完成。人们在电视画面中所看到的国外交易所内热闹非凡的交易场面在我国没有出现,这一点便成为人们认为证券经纪人不需要的理由。但是,这仅仅是看到了证券经纪人的一个方面,即提供买卖撮合操作服务这一功能。在我国,这一功能其实是由证券公司完成的。《证券法》第137条明确指出,"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因此,证券经纪人在我国是存在的,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目前也仅局限于通道式服务。
  而作为证券经纪人的另一特征------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及其自然人存在形式一直是个空白。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别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现象之一。
  随着券商间硬件设备的趋同性,市场的发展变化,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已从追求跑道迅捷、设施先进转变成追求个性化服务的内容和深度上,而这一点,恰恰是证券公司这个法人化的证券经纪人无法满足的,也成为目前券商间竞争的焦点------培养发展自己的证券经纪人队伍。由此,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发展是改善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证券公司与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二者以不同角度共同服务于广大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推行证券经纪人的难度
  由于目前国家对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尚没有专门的管理、规范制度,各家券商虽然意识到培育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性、迫切性,也相应推出了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队伍及业务模式,但在执行中仍难以达到初衷,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政策法律的障碍。证券经纪人不可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证券公司。这种依附关系既包括福利待遇上的依附,也包括业务支持上的依附,以及管理上的依附,而这些又是目前政策、行规上的空白点。若依附紧了,证券公司要承担相关的不确定连带责任风险;依附松了,证券公司失去了管理、控制能力,经纪人也将失去凝聚力。
  三、经纪人日常的业务支持障碍。经纪人作为营业部服务客户、开发客户的重要力量,需具备基本的业务综合素质;同时,在其开展业务时,营业部及公司的业务支持十分重要。这一点,一些券商及营业部还没有意识到。没有一套系统的、连贯的、坚实的业务支持,经纪人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时间一长,服务水平下降,客户不满意,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经纪人的能力水平是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
  四、日常培训的障碍。现实生活中,营业部对于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多注重于业绩的考核,而忽视了对其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证券经纪人缺乏必要的、连续的培训,将会抑制他们的进一步进步与提高,这也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推行证券经纪人的思考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发展符合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需求,必将成为券商间下一步竞争的"利器"。但鉴于目前的一些现状,券商在具体推广执行中可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于证券经纪人要修正一些旧的观念
  1、证券经纪人不是富余的人,更不是要濒临下岗的人。若把客户比作证券公司的"上帝",证券经纪人就是上帝的引路人,他们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并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最终为证券公司带来收益。他们也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实现真正沟通的桥梁。一些优秀的证券经纪人的存在,甚至将会影响公司的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发展。谁真正把握住证券经纪人,谁就会在下一次竞争中赢得先机。
  2、证券经纪人不能单打独斗。作为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者,券商要发挥其独有的强大实力,要从信息、技术、管理上支持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解决其后顾之忧。
  3、证券经纪人的出现与发展,实际上是找到了一个能够展现自身价值、实现抱负的舞台。这个舞台就是证券公司,跳舞的人就是证券经纪人,观众就是客户。舞台上的竞争是公平的,有能者居之。
  二、关于证券经纪人的选材及具体工作要求
  选材上,在多数券商现有人员较多的前提下,证券经纪人的选材可多考虑以内部自愿转化为主。毕竟这些人员有着较长的从业经历,有利于轻车熟路开展业务。
  在对证券经纪人的具体工作要求上,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思路。券商眼光要放长远,初期立足于多培育、多辅助,要有"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气魄,注重考核其工作的过程,促进经纪人树立信心,尽早进入角色。以后,随着证券经纪人工作成绩的积累,客户的认可,再逐步加大对其的业绩考核力度,最终达到证券公司利益与证券经纪人利益的自然统一、和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