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急!

2024-05-18 22:59

1. 法律案例分析!急!

1,甲得其舅舅的赠与古董,指定赠与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购置的房产。乙伤残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2,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可以。
4,可以,但是只能助长一定时期的经济帮助。
5,可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与第三人债务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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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案例分析~~!!急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伤害事故发生在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诉讼时效就届满了。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分别是: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且权利人提出要求是向加害人提出,在本案中,乙是向丙提出赔偿而不是向加害人甲提起的,因此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受理之后经查无中断中止时效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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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一、秦某的行为构成爆Z罪(未遂),但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秦某因和领导发生矛盾,不是正确处理问题,而是产生报复他人的念头,并已组织实施,因此构成爆Z罪(未遂),但其在实施过程中,想到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急忙返回熄灭了导Z索,属于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我国对霍某有刑事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胡某是在A国开L致胡霍某死亡的,但结果地在我国,根据我国的法律,案发地和结果地都有管辖权,因此,我国可以对霍某故意杀人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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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犯罪中止。秦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是,秦某在能够使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并且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成立犯罪中止。
第2题:我国司法机关基于地域管辖(犯罪结果地在我国)对霍谋有刑事管辖权。B国基于属人管辖(霍某为B国人),有管辖权。A国基于地域管辖(犯罪行为地在A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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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终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2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1、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2、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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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继续~法律案例分析~~求助啊!!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韩梅、女刘甜甜、父母刘建民与宋丽华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2)刘建民遗嘱已经处分的个人财产(3间私房、1万元存款),由刘玉之子宋宇代刘玉之位继承。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双方都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变更无效。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万元存款。

7. 法律案例分析,急求答案啊。

1)要约邀请
2)邀约
3)承诺
4)合同内容是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5)二者关系成立,建筑公司愿意以吨价1599接货属于要约,海天厂送货属于承诺。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7)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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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忙,2个经典案例分析!谢谢

第一题主要从两者的主观要件上分析,非法持有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私藏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乙和丙明显是后者,即非法私藏。但是是否够得上犯罪,还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够得上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将机动车辆驾驶到非机动车道已经违反相关的交通管制法律法规了,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一般在法条没有相关规定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以免漏掉犯罪行为,这里明显是前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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