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托是三类股东吗

2024-05-17 17:16

1. 商业信托是三类股东吗

是的哦,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1、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商业信托是三类股东吗

2.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3. 股权类家族信托:谁的股权

当然是设立人的股权。
一般是这样的:一个土豪,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这个家族信托持有现在土豪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这样的设计有一个好处。能够把土豪公司的股权直接剥离给信托公司来管理。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家族内部出现裂痕(最典型的就是离婚)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处置资产。保证相关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股权类家族信托:谁的股权

4. 股权型信托是什么

股权型信托是指信托收益以股息、红利和到期转让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对某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比较而言,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包括绝对控股、分阶段持股等。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以信托财产形式存在。在股权信托中,假设受益人最终被确定为该公司的雇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则被称为经营者信托。分为两大类,即股权管理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股权型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股权投资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利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以信托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登记于受托人名下,信托财产从初始资金形态转化为股权形式。

5. 什么是股权型信托

股权型信托是指信托收益以股息、红利和到期转让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对某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比较而言,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包括绝对控股、分阶段持股等。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以信托财产形式存在。在股权信托中,假设受益人最终被确定为该公司的雇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则被称为经营者信托。分为两大类,即股权管理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股权型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股权投资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利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以信托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登记于受托人名下,信托财产从初始资金形态转化为股权形式。

什么是股权型信托

6. 三类股东股权家族信托上市审查重点有哪些

通过分析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案例,我们注意到家族信托在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环节均已有先例,市场监管的认可度有一定的发展和突破,但家族信托因具体情况面临的监管强度、接受度和披露程度方面有所不同。


其中,就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的实践案例,监管机构在反馈、日常监管中未重点关注家族信托架构本身,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求拟IPO企业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说明家族信托架构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例 如


在2020年9月30日过会的盛美股份IPO案例中,实际控制人HUI WANG通过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盛美股份的股份。


■ 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中就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主要要求发行人:


①详细披露信托的基本情况、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②说明信托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结合信托的决策机制说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其稳定性。


■ 就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发行人通常从如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①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表决方式等;


②说明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而非刻意规避国内的监管;


③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④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其决策机制能够确保该家族信托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以前政策 


“三类股东”企业在申请IPO前都主动采取清理办法。


 政策变化 

 

2018年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对三类股东提出四项监管要求:


1、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摘要】
三类股东股权家族信托上市审查重点有哪些【提问】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回答】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回答】

通过分析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案例,我们注意到家族信托在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环节均已有先例,市场监管的认可度有一定的发展和突破,但家族信托因具体情况面临的监管强度、接受度和披露程度方面有所不同。


其中,就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的实践案例,监管机构在反馈、日常监管中未重点关注家族信托架构本身,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求拟IPO企业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说明家族信托架构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例 如


在2020年9月30日过会的盛美股份IPO案例中,实际控制人HUI WANG通过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盛美股份的股份。


■ 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中就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主要要求发行人:


①详细披露信托的基本情况、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②说明信托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结合信托的决策机制说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其稳定性。


■ 就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发行人通常从如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①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表决方式等;


②说明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而非刻意规避国内的监管;


③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④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其决策机制能够确保该家族信托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以前政策 


“三类股东”企业在申请IPO前都主动采取清理办法。


 政策变化 

 

2018年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对三类股东提出四项监管要求:


1、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回答】
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4、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第六条关于“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定,证监会不再强调对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新增两项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2、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并未禁止上市公司含有三类股东,只是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政策后实践 

目前已有文灿股份(资管产品、契约型基金)、海容冷链(603187.sz)、捷昌驱动(603582.sz)、深信服(家族信托)、三生国健(家族信托)、芯原股份(家族信托)等企业携带“三类股东”成功上市。总而言之,经过实践检验,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上市的障碍.
境内外信托未来趋势预测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注册制的深化,未来在顶层架构中嵌入家族信托的新颖案例很可能将不断涌现,对于拟通过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或拟进行财富规划的已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净值个人,搭建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将逐步获得更大的认可和操作空间。家族信托与境内资本市场有效结合,除了发挥家族信托本身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及合法节税方面的优势,也势必会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带来独特价值。

国内家族信托均在中国信托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其成立合法有效,并受银保监会监管。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单一委托人,资金来源单一,产权清晰,在委托人授权下如有必要受托人可披露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家族成员,不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家族信托可设置不可撤销条款,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若与实控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家族信托可根据监管要【回答】

7. 信托的分类,贷款类信托,股权类信托,权益类信托都有什么区别?

信托的分类有很多种,视频从最通俗的角度来分析不同种类信托的区别和风险。

信托的分类,贷款类信托,股权类信托,权益类信托都有什么区别?

8.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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