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2024-05-05 06:20

1.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因素确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目前,各地对于房企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各不相同。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8月份以来,已有包括连云港、三明市、天津、秦皇岛、镇江、衡阳、漳州、兰州、许昌、上海、重庆、成都、北京、石家庄、厦门等城市陆续出台相关文件,重点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平稳健康。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2. 房地产再迎利好!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2月11日,据央广网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意见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因素确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据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同时“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而新出台的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
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
新出台的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有利于厘清各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增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可对此前部分地方预售资金监管过严的做法起到纠偏效果。
明确预售资金账户基本标准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各地在此基础上因城施策制定细则,有利于引导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此前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曾对预售资金监管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各地区自主出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致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差别较大。
但由于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方预售资金监管存在政策不明确、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过高、提取节奏不合理等问题。
知情人士透露,管理办法将改变原有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不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将督促检查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但此前各地规定的监管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在资金的提取节奏上,当前部分城市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奏较慢,部分城市主体结构封顶前可提取的最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50%以下,主体结构封顶前重点监管资金较难取用。
从额度上来看,部分城市规定为预售款的10%-40%,如广东城市普遍为10%,昆明为30%,重庆为35%;部分城市规定为工程造价上浮一定比例,如浙江为工程造价的1.3倍,福建的城市多为1.2倍。
有助于提升房企资金流动性
当监管突然收紧时,房企实际可动用的现金会显著小于按照此前资金筹划下预期可动用的现金,房企流动性开始承压,预售资金监管执行越严,房企流动性压力越大,进而形成负反馈。
尤其在保交付、防烂尾压力下,各地纷纷加强对当地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目前监管偏紧使得房企对账面资金的调度能力变差,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业内人士指出,允许房企在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可自由提取使用超出额度的资金,该新近出台的管理办法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有助于提升房企资金的流动性,推动其稳健发展。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释放了利好的信号。据悉,该管理办法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造价等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之后的剩余资金则可以由房企提取使用。

3. 全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出台

2月11日,据央广网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消息称,意见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因素确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据澎湃新闻了解到,此前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底下发。
受此消息刺激,2月11日早间开盘后,房地产开发、家居装修、建筑、地产中介代理等板块齐声上涨,多股出现涨停现象。
截至今日收盘,泰禾集团(000732.SZ)涨停,收3.36元/股;南山控股(002314.SZ)涨停,收5.04元 /股;荣安地产(000517.SZ)报2.85元/股,涨停;天保基建(000965.SZ)涨停,报3.29元/股。此外,金科股份(000656.SZ)报5.08元/股,涨停;京投发展(600683.SH)涨停收盘,报5.32元/股;嘉凯城(000918.SZ)报2.89元/股,涨停。但从总体来看,房地产指数跌幅0.03%。
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有房企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该人士认为,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
目前,各地对于房企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各不相同。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2021年8月份以来,已有包括连云港、三明市、天津、秦皇岛、镇江、衡阳、漳州、兰州、许昌、上海、重庆、成都、北京、石家庄、厦门等10数城陆续出台相关文件,重点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平稳健康。
与此同时,也有山东省烟台市出台新政降低守信房企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部分优质开发商提供提取资金提供条件。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负责人王小嫱表示,上述意见意味着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进行了全国统一,这一举措有利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当前国内各个城市的预售资金监管不一,而烂尾楼、延迟交房以及低质量房的现象不减,预售资金的监管显得更为重要,实现全国标准管理更有利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该意见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这一点无疑是对房企来说有较大的利好,以往对于预售资金实行全监管,拉长了企业的回款周期,而房企的融资监管近年来更严,从而加大了房企的资金流压力。此条细则增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灵活性,加强了回款的流动性,有利于缓解房企的资金压力,对房地产行业的内部循环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认为,上述意见出台后将大大加强预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有助于房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稳健经营。目前看来,保持房企资金的适度流动性都是引领行业走出低谷的重要措施。在“保交付”方面,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促进风险平稳化解。

全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出台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5.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6.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7. 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四平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商品房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监督管理。四平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建立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库,供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第七条 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住建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百分之三十,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款收款账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库中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内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提交。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且贷款银行在商业银行库中,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二)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三)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由购房人通过pos机、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原则上应按照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一)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 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整栋楼结构工程;2. 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二)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四)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全部利息。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实行全程监管,未到资金使用节点不予拨付。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节点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资料;(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重复的申请材料,只可提供一次。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受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后,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需要确认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应结合工程进度资料现场核查,审核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收到市住建局出具的同意拨付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或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提供退房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款项至购房人;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达到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住建局核实后,应当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开发项目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查处。第二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收存、维护以开发企业名义转入的资金,未按规定监控、反馈购房贷款入账情况,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可按合作协议约定暂停合作关系。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与其合作关系,市住建局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他相关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工程监理等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资料的,除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8.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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