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2024-05-17 02:42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四条(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扩展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参考资料:中国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扩展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参考资料:中国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7.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清算。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