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2024-05-04 11:09

1.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指船舶因排放油类残渣、冲洗油舱、排油溢油及海难泄油而污染水域。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装有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不包括军舰和执行非海上运输的公务船舶及空载航行的油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任何溢油事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导致溢油,因纯属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溢油,因纯属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溢油的除外。该公约所指油类,为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等,而不包括汽油、植物油等软性油。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油污所造成的的损害以及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对沿海海域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所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对在缔约国领土或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对因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此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列入限制性债权,适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原则。
为使各受害者全部和充分地得到赔偿及减轻船舶所有人额外经济负担,《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发生油污事故后,任何遭受油污损害的人由于下列原因,船舶所有人的赔偿不足以抵偿受害者损失时,由国际基金给予补偿,国际基金款项来源石油进口公司的摊款。
(1)按照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的损失;
(2)船舶所人有在经济上无力负担或只能负责一部分赔偿责任;
(3)损害超过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但是,油污损害是因战争、敌对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于从军舰中或在事变期间从一个国家拥有或运用的政府非商运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或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个或更多船舶的事件所造成的,国际基金不予赔偿。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2. 如何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贯彻好十八大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摆在环保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行动的自觉源于理论的清醒,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环保系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认清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从而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工作。当前,为什么要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已集中显现。当前,我国正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明晰环境责任、落实环境责任、追究环境责任,是把“污染者负担原则”落到实处,应对压力与挑战的重要法宝。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在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规定的缺失与不健全,严重影响了环境责任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严重制约了应对压力与挑战的能力,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可以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有效地应对环境挑战。
第二,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勿庸讳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粗放式高速发展,环境损害也在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而频繁的发生着。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无不都造成公共生态环境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有时,即使企业达标排放、即使没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但也由于天长日久的污染累积,造成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
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从而形成“污染者赚钱、受污染损害者倒霉”的现象。这种环境损害由受害者和社会埋单的现象,显然有失社会公平。
随着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各地环境信访量居高不下,
在受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有的直接采取封堵厂门、破坏水电供应设施等非正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阻止污染企业生产、围堵政府办公区域,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公共危机。资料显示,
1996年来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全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保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解决,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同时,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基础。在2010年发生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它索赔人赔偿78亿美元,向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鱼类和野生动物基金会等政府实体公益赔偿32亿美元,刑事罚款13亿美元。大笔的赔款与罚款使海湾地区的环境恢复有了充足的资金。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分析说,这么多赔款与罚款,英国石油公司之所以付得这么干脆,百姓的呼声、政府的压力只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而2011年我国渤海湾发生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后,康菲石油公司只心不甘情不愿地赔偿区区10亿元人民币。两者赔偿何以差别如此巨大?根本就在于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康菲公司有“耍赖”的空间。这一事件说明,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基础。
第三,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国家领导人一再呼吁“企业家的血管里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但实事求是地说,仍有一些企业家非常“缺德”,他们虽然在推高GDP数字上作出了贡献,但在环境上却犯下了罪恶。有的枉顾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唯利是图,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钱一旦装进他们的口袋,是很难再掏出来的。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他们也往往在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之后只对私益环境损害作一些必要的赔偿(赔偿金额往往远远未达到实际损害的数额),对公益环境的损害更是很少涉及,因而赔偿额只是了了的、象征性的,完全没有反映出实际损害的数额。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损害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一方面,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有助于内化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四,健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区分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看发布的主体就行了。最高院发布的肯定是司法解释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4.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一、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什么
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工程欠款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承包欠费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法律分析: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第四条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条 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第六条 经证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的,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第十二条 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第四条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条 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第六条 经证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的,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第十二条 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法律分析: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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