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2024-05-07 18:56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6]1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 [2005]28 号) 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致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 “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 一) 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 二) 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 三) 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 四)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 五) 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 一)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 二) 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 三)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 四)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 五) 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 一) 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 二) 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 三) 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 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 ( 区、市) 要在 2007 年 3 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 在 2007 年年底前,完成 3 个以上重要矿种和 5 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 在 200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 一) 编制总体方案。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 ( 地) 、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 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 二) 制订实施方案。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 ( 地)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 三) 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 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 四) 检查验收。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 一) 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二)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 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 四) 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的通知

(豫政〔201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就实施《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规划期内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保障能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保障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抓紧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四、积极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努力提高基础性地质勘查工作成效。
五、着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经济区和重要开采区配套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煤炭(煤层气)、铝土矿、钼(钨)、锑等矿产的开采总量,禁止开采石煤、蓝石棉等矿产。
六、继续深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各地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要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类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矿区的土地复垦。
七、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要加强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的意识。《规划》文本及其附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3.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200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2004) 

4.  河南省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河南是人口、农业大省,资源型产业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占据重要地位。《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明确将“以建设全国重要铝工业基地为主的有色金属工业”、“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为主的煤化工和石油化学工业”等资源型产业列为我省重点培育壮大的五大支柱产业中的两项。因此,确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才能确保我省经济安全。
1.实施优势资源开发带动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
(1)确保老工业原材料基地的稳定
充分发挥石油、煤炭、黄金、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矿产资源的优势和比较优势,强化对支柱性、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资产管理,大力实施优势资源开发带动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
(2)高度重视富矿资源不足问题
要制定限制省内外氧化铝厂收富拒贫的政策、法规;实现贫富兼采,综合利用。强化对铝土矿资源的保护,整顿民采铝土矿点,保护国家规划矿区,提高回采率。加强对贫矿选矿的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走人造富矿的道路;采取适当扶持和政策引导,加快对富铝土矿资源的地质勘查步伐。
(3)逐步调整各类煤矿的生产规模和结构,重点发展国有地方煤矿
国有大煤矿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的乡镇煤矿限定时期关闭,届时不再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通过“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清理整顿乡镇煤矿、根据省内煤炭资源条件,煤炭矿井报废关闭计划,制订接替煤田地质勘查计划。
(4)加强石油、黄金、有色金属老矿山深部及外围的普查找矿工作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探边摸底,达到均衡生产。鼓励投资勘查和开发我省潜在的优势矿产资源如银矿、优质非金属矿等,支持和引导开发非传统矿产资源。
(5)发挥我省资源潜在优势,集中力量兴建几处国家级工业原材料基地
a.采用国家扶持、多渠道融资相结合,将信阳上天梯建成我国重要的珍珠岩、膨润土、沸石矿原料和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出口基地;
b.将南阳逐步建设成为以“高铝三石”为主的高级耐火材料原料基地;
c.开发利用丰富的不溶性钾矿资源,将我省建设成为绿色无公害缓效钾肥生产和出口基地;
d.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新安—陕县一带的铝土矿资源,建设我省铝土矿专供、专管的一级市场;
e.建设以花岗石材为主的建筑材料和陶瓷工业基地。
2.坚持总量控制,调整矿业布局
(1)调控各类矿产的开采总量
为了保持矿山开采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市场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保护性开采我省支柱性、战略性、名优稀少的矿产资源。实施集约型矿产资源开发战略
根据资源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划定矿产资源的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将钼、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独山玉、虎睛石、密玉等作为重点保护性限采矿种进行开采总量、开采规模和开采水平的宏观控制。积极引导和促进小矿山的联合,关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小矿山。坚持大矿大开、综合利用的原则,尽快出台我省矿区的最小开采规模。对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的矿山,限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集约化生产之路。对我省支柱性、战略性矿产设置相对较高的进入壁垒、降低退出门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适度控制优质富矿和粗、初级矿产品的出境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适度控制优质富矿和粗、初级矿产品的出境;鼓励发展矿产品深、精、细加工行业。围绕能源、有色、非金属等优势矿产资源,大力发展煤、石油、盐化工,铝及各种金属加工制造业和优质非金属矿产的超细粉碎、超细提纯、矿物改性及功能材料制备等深加工业,提高矿业综合效益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优质能源比重。加大煤炭洗选力度,发展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等洁净煤产品,增加块煤产量;加大煤层气勘查力度,有效利用煤制气;进一步发展坑口大机组火电,推进煤、电、铝、建材等联营。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争取在周口等有关凹陷盆地获得油气勘查的重大突破。在重要城市和豫东地区部署开展2000 m以深的地热勘查工作,提高地热利用水平。
(3)开展矿产勘查技术方法研究,推动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河南省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深部矿产资源潜力大。应致力于贵金属信息提取与分析,尤其是金、铂、钯联测分析方法的突破。应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地面及地下探测技术、分析测试与实验新技术、信息综合提取技术等技术体系,结合地质找矿的新理论、新方法,推动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采选冶回收率
采用自主开发、技术引进和产学研联合等多种形式,提高我省矿产资源的采选冶水平。濮阳油田、河南油田要采用大斜度定向井、热采吞吐和微凝胶驱技术等先进的“三采”技术,将采收率提高到国内先进水平。进行选冶技术攻关,开发利用我省中低品位矿和难选冶矿石;加强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步伐,如淘汰拜尔法中落后的溶出工艺,采用选矿拜耳法、高温强化溶出和石灰-拜尔法、串联法等新技术、新工艺,达到降耗增产之效果;重视金属、贵金属矿产中多种元素的综合收回,提高经济效益。
(5)以科技为先导,提高矿产品深加工水平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开展煤炭洁净技术的攻关并及时推广应用;着手开展、引进和消化煤炭的直接和间接液化技术与工艺,做好前期论证。依托我省在非金属开发应用研究方面的优势,致力于非金属矿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带动我省非金属加工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实施开放型资源利用战略,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储备制度
(1)充分利用两种资源,鼓励企业在国内外建立稳定的优质矿产供应基地
着眼于“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鼓励企业和地勘单位采用独资或合作方式到省外、国外勘查开发我省短缺的重要矿产,如富铁矿,铜、铅、锌矿,金、银矿,特富铝土矿,钾盐矿,石油、天然气等,建立稳定的优质矿产供应基地。
(2)实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对我省支柱性矿业如煤矿、铝土矿等,建立后备资源储备制度,规划一定数量的可接替矿区暂不开发。对某些资源条件一般、国内用量不大、国际市场价格暂时较低的矿产如钼矿、锑矿等,“十五”期内不开发新的矿产地。对主要矿产品位较低、共伴生矿产品位高而目前又难以回收利用的矿产地,如含镓、锂很高的中低品位的铝粘土矿床,实施就地封存。鼓励企业进行战略性矿产品和国际市场价格暂时低迷的重要矿产品的储备。
(3)统一矿业权资产监管,建立矿业良性循环体系
从办理两证入手,统一矿业权资产监管,大力启动和启动矿业权市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的流通尤其是勘查权的商业性流转,创建矿业的良性循环体系。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督察与执法检查,尽快实现全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4)多渠道筹措勘查资金,增加资源后备储量
积极申报国家地质大调查项目,调整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比例、争取各级财政列专项资金和核定地勘经费投入地质工作的最小限额等,切实加大我省对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投入。制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和外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改善地勘有效投资不足、矿产勘查萎缩的局面,逐步形成政府宏观引导、多渠道投入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良性循环机制。重点加强对经济建设急需的富铝土矿、金、银、铜、铅、锌和部分重要非金属、深层地热资源等矿种的前期风险勘查评价,增加资源后备储量。

遥感·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遥感·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遥感·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5.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豫国土资党文〔2010〕41号)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保护资源,努力保障科学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体来看,国土资源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资源利用的结构与布局还不尽合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还比较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资源领域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资源供应还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精神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提升认识求加快转变、坚持发展求加快转变、重在持续求加快转变、突出创新求加快转变、统筹协调求加快转变、有效运作求加快转变。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要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把稳增长与调结构、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与部署上来。
(二)深刻理解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支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矿产资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禀赋不够好的基本省情不会改变,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持续上升,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系统应当深刻认识到,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表面上是资源供应总量不足的压力,实质上是对现有的资源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的冲击,是对传统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是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长期以来积累矛盾的集中体现和激化。因此,缓解压力、破解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创新,以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研究落实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
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结合“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主题,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调控政策、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结合巩固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探索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努力在实施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完善矿业循环经济体系、保护地质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推进业务管理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水平。
二、加强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全面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中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促进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力空间布局,引导区域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引导、调控和保障各类项目建设,优化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推进生产要素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带、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镇集中。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早日审批并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一2015年)》,加快推进省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进省部合作,加快实施《河南省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落实“6139”地质找矿计划;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结合,立足省情推动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立足省内并广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正确处理矿产开发与其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关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使矿产勘查开发有序进行。
(六)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国土规划编制进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间类规划,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和结构。争取到2020年,使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国土开发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结构趋于合理,城市群内核心层、紧密层和辐射层实现良性互动,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辐射带动、自主创新、整体竞争等能力显著增强,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的国土格局。
三、深化资源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调控各具体项目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优先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和低碳经济产业用地,积极保障重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关口,坚决抑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搭车用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探索将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年期与竣工投产后产出效益有机结合的方法,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用地,在价格、租金和供应时序上实行与一般性项目用地有差别的供应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八)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
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实施住房用地竣工验收申报制度,加强对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
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增强市、县政府土地调控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探索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逐步改变“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被动状况,形成“用地引导项目”的良性循环。
(十)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以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矿种为重点,深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储备。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重要矿产地、处于禁止勘查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产地、技术条件不成熟以及开发利用不经济的矿产地和需要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涉及的矿产地等,有序进行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有效调控市场,保障资源供应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创新利用方式,积极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
(十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对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规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予以充分利用;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产业集聚区用地指标配备、扩区和升级的依据,把产业集聚区建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十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及标准,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限制低层建筑,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积极研究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力度。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
(十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完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推广应用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技术,鼓励贫富兼采、综合回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钼矿优势企业等发展或联合发展精深加工业,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五、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五)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考核、监督与奖惩。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对基本农田保护图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入库备案管理,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保证全省基本农田维持在1.017亿亩以上。
(十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整合使用各类土地专项资金,努力聚合其他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积极推进“千村整治”试点工程,探索实践新形势下保护耕地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途径。加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速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创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平台,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十七)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的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区周边、交通干线沿途可视范围内的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环境影响大、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治理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突出的成区连片示范区治理,争取经过5至10年的时间,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六、推进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土地预算制度
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遴选工作,科学编制土地预算,努力使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对纳入重点项目范围的建设项目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县依靠集约挖潜解决县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将未及时使用的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九)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研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围绕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研究农民进城后集体土地再利用问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新途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十)探索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紧密结合我省资源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构建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业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尽快出台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矿业权优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矿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探索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二十一)研究落实“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
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政策、资金、项目、指标等手段,建立完善“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四个挂钩”政策的具体措施,即: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各地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挂钩,将“两保一高”工作绩效与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挂钩。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与高效利用。
(二十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转变
完善土地、矿产等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网上报送、内部会审等程序,严格落实申报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制度,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压缩办结时限,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强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时、高效。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两转两提”,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发至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0年5月26日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6.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第六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资格证书。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可以自行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申请人不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勘查。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抄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第十六条 在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探矿权设置的区块范围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仍然有效。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复。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事宜,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