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公司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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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企业会计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四、外币业务核算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会计科目━━━┯━━━━┯━━━━━━━━━━━序号 │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1 │ 1001 │ 现金2 │ 1002 │ 银行存款3 │ 1101 │ 短期投资4 │ 1111 │ 拆出资金5 │ 1112 │ 保户质押贷款6 │ 1121 │ 应收利息7 │ 1122 │ 应收保费8 │ 1123 │ 分保业务往来9 │ 1124 │ 坏账准备10 │ 1131 │ 预付赔款11 │ 1141 │ 存出分保准备金12 │ 1142 │ 存出保证金13 │ 1191 │ 其他应收款14 │ 1201 │ 物料用品15 │ 1211 │ 低值易耗品16 │ 1301 │ 待摊费用17 │ 1402 │ 长期债券投资18 │ 1601 │ 固定资产19 │ 1602 │ 累计折旧20 │ 1606 │ 在建工程21 │ 1609 │ 固定资产清理22 │ 1701 │ 无形资产23 │ 1711 │ 长期待摊费用24 │ 1801 │ 存出资本保证金25 │ 1811 │ 抵债物资26 │ 190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27 │ 2101 │ 短期借款28 │ 2102 │ 拆入资金29 │ 2111 │ 应付手续费30 │ 2112 │ 应付佣金31 │ 2121 │ 预收保费32 │ 2122 │ 预收分保赔款33 │ 2131 │ 存入分保准备金34 │ 2132 │ 存入保证金35 │ 2141 │ 应付工资36 │ 2142 │ 应付福利费37 │ 2143 │ 应付保户利差38 │ 2145 │ 应付利润39 │ 2146 │ 应交税金40 │ 2149 │ 其他应付款41 │ 2151 │ 预提费用42 │ 2161 │ 未决赔款准备金43 │ 2162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 2171 │ 保户储金45 │ 2201 │ 长期责任准备金46 │ 2202 │ 寿险责任准备金47 │ 2203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48 │ 2211 │ 保险保障基金49 │ 2221 │ 长期借款50 │ 2231 │ 长期应付款51 │ 2241 │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52 │ 3101 │ 实收资本53 │ 3111 │ 资本公积54 │ 3121 │ 盈余公积55 │ 3131 │ 总准备金56 │ 3141 │ 本年利润57 │ 3151 │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58 │ 4101 │ 保费收入59 │ 4102 │ 分保费收入60 │ 4103 │ 追偿款收入61 │ 4109 │ 其他收入62 │ 4201 │ 摊回分保赔款63 │ 4203 │ 摊回分保费用64 │ 4211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65 │ 4212 │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66 │ 4221 │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67 │ 4222 │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68 │ 4223 │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69 │ 4301 │ 利息收入70 │ 4302 │ 投资收益71 │ 4303 │ 汇兑损益72 │ 4311 │ 营业外收入73 │ 4401 │ 赔款支出74 │ 4402 │ 死伤医疗给付75 │ 4403 │ 满期给付76 │ 4404 │ 年金给付77 │ 4411 │ 退保金78 │ 4421 │ 分出保费79 │ 4422 │ 分保赔款支出80 │ 4424 │ 分保费用支出81 │ 4431 │ 手续费支出82 │ 4432 │ 佣金支出83 │ 4441 │ 营业税金及附加84 │ 4451 │ 营业费用85 │ 4461 │ 利息支出86 │ 4462 │ 保户利差支出87 │ 4471 │ 其他支出88 │ 4501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89 │ 4502 │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90 │ 4511 │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91 │ 4512 │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92 │ 4513 │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93 │ 4521 │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94 │ 4601 │ 营业外支出95 │ 4701 │ 所得税96 │ 4801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3.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1001 一、资产类
2 1002 现金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 1131 预付赔款
11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 1142 存出保证金
13 1191 其他应收款
14 1201 物料用品
15 1211 低值易耗品
16 1301 待摊费用
17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 1601 固定资产
19 1602 累计折旧
20 1606 在建工程
21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701 无形资产
23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 1811 抵债物资
26 1901 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27 2101 短期借款
28 2102 拆入资金
29 2111 应付手续费
30 2112 应付佣金
31 2121 预收保费
32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 2132 存入保险金
35 2141 应付工资
36 2142 应付福利费
37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 2145 应付利润
39 2146 应交税金
40 2149 其他应付款
41 2151 预提费用
42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2171 保户储金
45 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 2221 长期借款
50 2231 长期应付款
51 2241 住户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 3101 实收资本
53 3111 资本公积
54 3121 盈余公积
55 3131 总准备金
56 3141 本年利润
57 3151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8 4101 保费收入
59 4102 分保费收入
60 4103 追偿款收入
61 4109 其他收入
62 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 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 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 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 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 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 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 4301 利息收入
70 4302 投资收益
71 4303 汇兑损益
72 4311 营业外收入
73 4401 赔款支出
74 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 4403 满期给付
76 4404 年金给付
77 4411 退保金
78 4421 分出保费
79 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 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 4431 手续费支出
82 4432 佣金支出
83 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 4451 营业费用
85 4461 利息支出
86 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 4471 其他支出
88 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 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 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 4512 提存行险责任准备金
92 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 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 4601 营业外支出
95 4701 所得税
96 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4. 保险企业会计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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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就是配套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原则性的东西,《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化的东西。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2、计提地方教育附加,用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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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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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7. 最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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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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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