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 抵押担保是否自然消灭?实务哦,求专家!

2024-05-02 22:08

1. 主债权消灭 抵押担保是否自然消灭?实务哦,求专家!

这种情况实际上时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本案中公司用自己财产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的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不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担保公司才应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担保法》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然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足够的清偿债务,那担保公司就不用承担债务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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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抵押权的消灭

法律分析: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
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
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一、民法典中债务逾期抵押权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主债务延期的,主债务未消灭,抵押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三人担保是指平分吗
三人担保是平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任何一个担保人都要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才可以内部分担,平均分配。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4.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一、抵押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效力有哪些其他情况
1、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的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抵押财产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抵押财产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抵押财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财产买受人。
二、抵押到期说明债务到期了吗
抵押到期不能说明债务到期了。比如,债务到期前,抵押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到期;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则抵押到期,但债务未到期;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未得到清偿,抵押物也未消灭且抵押权人没有表示放弃的,抵押未到期。因此,抵押到期与债务到期不一致,债务履行期是一个确定期限,而抵押期不是一个确定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 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以债务人给付财产为债权履行保障的,是因债务人不当或怠于处分财产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且必须是债权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已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这里债权人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上三个因素,否则,无权享有该撤销权。
2、主观方面
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才能追求侵权而致的相应责任。
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债务人举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均视为债务人有过错,债权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3、客观方面
即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的认定,应当以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从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来判断。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了现实的或预期的损害使其合法债权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债务人即使作出了为了减少财产的不当行为,但其剩余资产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是否构成损害,也就成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自由交易与安全这二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若为非法之债,如赌债,则不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标的。而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离婚,继承,收养等行为,因与责任财产无关,自然不涉及撤销权。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超过债权的部分不在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之内。
法律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只限定了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可以通过合同目的性解释,扩大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范围,也可以依据合同诚信原则,弥补立法的有限规定。

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6.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是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是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2)共同抵押
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3)财团抵押
是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

7.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8. 抵押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
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