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2024-05-02 12:32

1.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2.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正常程序是什么流程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3.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正常程序是什么流程

一、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正常程序是什么流程1、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国家机关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应当出示证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取证的主体有律师、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1、立案海关缉私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或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立案。经审查,对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2、调查海关缉私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调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凭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表明身份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查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在对涉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制作或出具刑事法律文书。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正常程序是什么流程

4.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举报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5.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吗?

法律分析: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若被调查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或求学时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所涉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法律依据:
《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吗?

6.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法律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7.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

法律分析:科研诚信案件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法律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

8.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吗

法律分析: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若被调查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或求学时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所涉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法律依据:《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