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2024-05-04 18:33

1.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2. 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和全日制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是一名劳动仲裁员,我来给你回答吧:
  
一、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劳动合同鉴证(即所谓的劳动局的审核、确认)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所以楼上“享受人生”的回答是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二、按照不同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比如: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又比如:按照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合同又可以分为三种: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计件计酬劳动合同。
   
三、只要你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不论是否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至少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法人内部的分支机构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由企业法人来承担,即视为该企业的行为,由该企业负责。所以,你们之间如果是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话,也是有效的。
  
四、你的问题最好进行下完善,以便我进一步给你解答,目前你的问题不是很完善。
  
五、如果认为我的回答可以帮得到您,别忘了给我加分啊^_^。

3.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全日制劳动合同指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这种劳动时间规定下的制度就属于全日制劳动用工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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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工作实行全日制工作方式的一种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5.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全日制劳动合同指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衍生问题: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一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6.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 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

当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真的看清楚劳动的时间到底是全日制的还是非全日制的,因为这意味着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有多少是要半天还是有一整天呢,那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劳动合同?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一、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      标准劳务关系,全日制的属于正常劳动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劳务人员(退休人员)。      企业不及时与职工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甲方愿意招用乙方为其员工,在努力提高投资方投资回报的同时,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福利;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三、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按下列第款决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和普通合同也是一样的,同样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一般里面会规定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工作量,还会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怎么样的工资福利。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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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日制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
一、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通过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用劳动法来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属于,由来调整,即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任务交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或者提交结果,委托方支付给你费用(劳务费),除此之外,委托方没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险义务,因为你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与某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个人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该单位接纳了某个人成为该单位的员工,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写“劳务合同”,该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该单位仍然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上各种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单位利用员工法律意识的淡薄,把该员工当作正式员工来安排工作,但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合同的话,该单位存在着违法的行为,要另当别论。最后,如果该单位确实只需要与某个人建立劳务合同的关系,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劳务合同来支付劳务费,不存在其他的费用。      很多百姓在给某些单位工作的时候都会认识到自己得到的待遇不一样,因为在劳务合同的保证下只能确保员工不会因此受到很大的侵害而不能过多的给他们福利,而劳动合同却在法律的严格限制下需要给员工各种法定的待遇以及法律上给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