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

2024-05-05 13:22

1.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

法律分析: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

2. 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权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的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特殊权力。
发行货币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个方面,其他任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均不得横加干涉,否则,将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而且就一般情形而言,能否独立自主地发行货币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独立的标志之一。
现代社会,各国一般把货币发行权赋予中央银行,或由中央银行发行纸币,财政部发行硬币,或在政府管理下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发行权不外由中央银行行使,或由中央银行与政府共同行使,少数情况下授权给商业银行,国家授权以后,任何其他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和侵犯这种权力。
一般而言,货币发行权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家主权范围。一国发行的货币只能在国内依法流通,一国不得利用强制手段使其货币在国外流通使用。一国有权拒绝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但有三个例外:(1)国内法律规定的例外,如人民币不能作为港澳地区的主币,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尚不涉及我主权范围内的港澳地区。(2)国际法上的例外,如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依西非国家货币联盟所达成的条约,在贝宁、布基那法索、科特迪瓦、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马里这7个国家流通。(3)历史原因造成的例外,如俄罗斯中央银行发行的卢布在独联体的一些国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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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权的理论之争货币从哪来,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由谁发行,是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复杂问题,货币发行权是自古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货币之谜”。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探讨货币是客观形成的还是主观决定的,是市场自然演进的还是国家权力决定的。而货币发行权研究这个问题的真实价值在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供给,应该由市场推动的私人部门产生,还是由官方的权力部门发行供给。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要揭示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应该由谁来发行和供给,在私人货币和官定货币都存在的情况下,私人货币有无存在空间,货币到底应该集中发行还是分散发行?目前,私人数字货币大量存在,这为私人发行货币提供了可能,也引发了关于货币发行权归属问题的新一轮讨论。

关于货币发行权问题,学术界早就展开过广泛的争论,形成鲜明的两派观点。一是源起于货币商品论的市场派,该派观点认为,货币是人类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从商品交换中分离出来的充当所有商品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也就是说,货币源于市场,是客观产生的,强调货币是市场的产物,更看重私人在货币发行和供给中的作用。其中的货币发行权代表性人物是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哈耶克,1976年,哈耶克在其著作《货币的非国家化》中,阐述了其反对国家垄断货币发行的观点。他指出,国家为了财政需要,货币发行权总是存在超发货币的动机,这种货币发行权的滥用最终会导致通货膨胀、经济混乱和危机爆发。因此,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发行货币,从而通过自由竞争形成更好的货币绩效。怀特(1984)对于前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研究以及罗克对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银行竞争性货币发行行为的研究都表明,私人部门发行货币使得价格更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哈耶克的观点。但是,哈耶克的观点似乎从未被广泛地接受。

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

4. 发行货币以什么为依据?

在金本位的时候,货币发行量是以黄金的储存量为标准,黄金的总价值等于货币发行量的总价值。
现在货币发行量没有发行的标准,只要你不怕通货膨胀,想印多少钞票,就可以印多少钞票。一个国家的钞票的总价值等于该国创造财富的总价值,钞票印多了,我们就感觉自己手上的钱不值钱了,因为商品不变,与钞票对应的商品随之钞票印多而变贵了。

5. 货币发行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负债。
货币发行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
在中国,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核准年度人民币最高发行限额。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行限额,具体办理人民币的发行工作,并集中管理发行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货币发行 法律问题

6.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