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2024-05-04 18:52

1. 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价调基金
贷:现金/存款

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2. 交了城建税,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交城建税时:
                  借:应交税-城建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交调节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3. 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编辑本段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4. 使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计提和缴纳

如果实行企业会计准则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5. 给地税局缴纳的工会经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做账

工会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按月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该科目;实际交纳时,再从该科目列支。


价格调节基金: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给地税局缴纳的工会经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做账

6. 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缴纳时,直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7. 价格调节基金记在做分录时应该记哪里?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提取: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字串2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上缴:  借: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字串2

价格调节基金记在做分录时应该记哪里?

8. 价格调节基金记在做分录时应该记哪里?

不是大连的,不过提供参考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同行业,按不同标准征收。 

第六条 工业(含煤炭行业)、商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外贸等企业,按销售(服务)收入的1‰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旅游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日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床日价10O元以上(含1O0元)的,按每日5元征收;每床日价60元至1OO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征收;每床日价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征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征收。 

第九条 国有土地按出让金总额1‰向土地使用方征收。 

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征收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征收2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征收400元。 

第十一条 从事商贸经营、车辆修理、车辆冲洗、各类装潢等私营企业,按营业收入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运输行业及个体客货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客车(包括中巴)每座每月收1元,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元;出租车每辆每月征收1O元。 

第十三条 金融系统(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征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 

第十六条 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工业用水每吨收2分;经营性用水每吨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征。 

第十七条 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超过15日不缴者,除补齐应缴金额外,还要按日课征应征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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