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按平方收取的话,包含地下室吗,

2024-05-17 08:55

1. 公共维修基金按平方收取的话,包含地下室吗,

公维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
不包含地下室部分
如果是公用的地下室   比如地下车库   连分摊都不能计入
如果是有产权的地下室 那就不同了

公共维修基金按平方收取的话,包含地下室吗,

2. 房地产上说的公维是只什么?

公维指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条例》([建工发〔1998〕213号)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单位出售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出售房屋的单位和购买房屋的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属于出售住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购买者。  
根据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的主要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壁、走廊、楼梯井、走廊通道等。  
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基金用于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余款不予退还,并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扩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3. 公维基金怎么用

  就《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日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上期我们将这一政策全文刊载后,有些读者非常想了解这个政策将如何使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实现“透明化”,以及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否使目前一些住宅小区由于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带来的种种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就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此次新政策的出台将带给物业管理行业什么样的影响,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新制订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以往的使用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以往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只是告诉买房人,你买了房就要交纳总房款的2%作为公共维修基金,这笔费用是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是在具体的使用时间、如何使用、谁来监督上业主是不知情的,这使得不了解情况的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以及使用不理解,一些小区甚至还为此发生了纠纷。

  而新出台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则明确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这样一来,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记者:以前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小区管委会(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这次政策调整在这方面是怎样约定的?

  答:此次的调整原则上还是规定在管委会成立前公共维修基金不得动用,但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进行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记者:管委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将如何使用?

  答: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记者:小区的公共设施受损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样的维修工程费用是否也由公共维修基金来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幢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照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记者:如果有些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届时没有用完或者闲置,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维修基金闲置,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做他用。

  记者:此次新出台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会对今后我市的物业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答:《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意义就在于:1.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对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有了知情权,消除了业主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疑虑;2.这是一次房屋维修费用体制的重大变革。过去,房屋的大、中修费用来源于业主按年缴纳的房屋维修费用,现在,业主不再按年缴纳大、中修费,只有到了维修基金用完后才用再行缴纳。3.有利于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减少矛盾和纠纷。过去,房屋的大中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现在则是业主说了算,什么时间修、修哪些部位、花多少钱,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策,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负责执行。4.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张剑)

公维基金怎么用

4.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5. 物业管理费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区别相当大
1,收费的性质不同。物业费是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服务费;公维基金是交给建筑主管部门的维修基金。
2,费用的收缴方式不同。物业费是一个需要持续缴纳的费用,而且随物价调整,可能会逐步上涨。公维基金属于一次性缴纳费用,除非特殊情况,一般缴纳一次就不必再交钱了。
3,收费及管理单位不同。物业费属于服务收费,说白了就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可以和物业协商费用标准,服务内容等,简单说就是有的商量。公维基金属于国家强制收费,由建筑主管部门收取并保存,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没得商量。
4,用途不同。物业费是用来购买物业服务的,这个钱怎么花物业说了算。公维基金是专用于房屋的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中修,大修或改造更新使用的。公维基金的使用需要业委会审核批准,报建筑主管部门通过后,才能使用。

物业管理费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6. 新房的契税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税怎么算?

一、契税
(一)、普通住宅:
1、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
2、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
3、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
(二)、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
(三)、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二、公共维修基金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区情确定,各地标准不一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