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延期怎么办?

2024-05-17 20:20

1. 进口付汇延期怎么办?

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上签单日期90天的需要做延期, 申请延期的时间是在90~120天这之间,即你应该申请延期的单子其实都是在90~120之内的.
超过120天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延期了, 但是外管局会给企业1~2次的机会去申请,因为这个政策刚实施不久. 如果第三次去的话,估计不会再同意你申请了.
不申请延期付汇的具体处罚措施还未具体列出来, 应该是要罚钱,具体罚多少不知道. 但是建议你还是按要求做好延期申请,以免将来出现损失.
不超过90天的,可以直接去银行付汇.

进口付汇延期怎么办?

2. 如何办理进口延期付汇

先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提交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可以到当地外管局询问)——登录。在贸易信贷管理系统的进口付汇管理中,先做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然后做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就OK啦。
只要在海关签发日期的90天内网上提交,不用提供资料给外管局的。

3. 进口报关单即将过期,如果延期到120天后,仍不能付汇怎么办呢?还能再办理一次延期吗?

只需要办理一次登记,外汇局确认好付款额度就可以了。确认后的额度随便什么时候付都可以,但是要注意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要向外汇局主动报告,以免当季付汇核查的时候出现偏差而导致等级下降。

进口报关单即将过期,如果延期到120天后,仍不能付汇怎么办呢?还能再办理一次延期吗?

4. 延期付汇 可以最多能延多少时间,有限制嘛

  延期付汇有限制,可以最多能延30天左右。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上签单日期90天的需要做延期, 申请延期的时间是在90~120天这之间。
  延期付汇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登记,在当地外汇局等登记名录后会给管理员账号密码,使用登陆后建立操作员,用操作员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预付货款项下报告。

5. 你好,请问你之前延期付汇的问题解决了么? 去外管局要携带什么资料?一定要先报告后才可以付款么?谢谢!

如果你想延期付汇的话,进口日期30天之内在网上做申报即可。如果超过30天就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延期付汇喽。需要带《信贷延期申请报告》、与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延期付汇后的销售合同(如果合同是90天的,申请延期是在90天以后的需要和对方重新签订销售合同)还有报关单复印件,最好带上公章。我去的时候因为延期申请报告不合格跑了好几次。建议你一次问清楚,包括延期的具体日期都要改好再去。
才看到你的问题,希望没耽误你的工作。

你好,请问你之前延期付汇的问题解决了么? 去外管局要携带什么资料?一定要先报告后才可以付款么?谢谢!

6. 关于进口延期付汇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7. 进口付汇延期需要什么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向外管局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你们自己资金不够周转,需要等国内用户付款后方能对外付款,要提供你们与国内用户签订的一年期结算的合同作为证明。
另外,国外供应商是否同意你们延期付款?你们对外结算是什么形式?信用证还是D/A?

进口付汇延期需要什么提供什么资料

8. 关于延期付汇日期09年新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收付汇和核销环节加强对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审核。
    二、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正本)(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三、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四、对于符合上述第二、三条所述情况的延期付汇,银行须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符合有关结汇、售汇与付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外汇局加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将《登记表》第三联随《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五、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六、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
    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信用证及进口代收项下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汇总,向当地外汇局报送《XX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七、外汇局要做好延期和远期付汇情况统计工作,各分局须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前,向总局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件3)。
    八、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持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和核销手续。
    九、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情况和报送报表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进出口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银行、进出口单位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