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

2024-05-18 08:24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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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

2.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3.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近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编制程序。《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对预算的编制程序也进行了规定:财政部每年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中央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汇总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什么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5.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近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编制程序。《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对预算的编制程序也进行了规定:财政部每年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中央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汇总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

6.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近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编制程序。《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对预算的编制程序也进行了规定:财政部每年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中央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汇总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7.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政府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应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市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第五条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国有企业发展扶持支出。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科研等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四)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第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第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第三十三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三十五条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1.资本性支出。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包括对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2.改革成本支出。按照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包括支付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3.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和红利;企业国有产 (股) 权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三、为什么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