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新规定2020年有哪些

2024-05-18 14:42

1. 质保金新规定2020年有哪些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质保金新规定2020年有哪些

2. 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2022年

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质保金的功能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质保金的其他相关规定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的全部解答。工程质保金的比例是合同价款的3%。在此要提醒大家,在我们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规定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规定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如果你还不懂,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3. 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2022年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一、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二、质保金的功能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三、质保金的其他相关规定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的全部解答。工程质保金的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在签署相关合同的时候,应注意规定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规定缺陷责任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2022年

4.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2022年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2022年【提问】
亲,您好!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的3%。在合同条款中,最好事先就质量保证金的以下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一)质量保证金的提取比例、返还期限和方式;(2)质押款项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3)具体保修范围、期限和缺陷责任期的计算【回答】
亲,您好!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有对工程质保金的具体规定,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回答】

5. 2021年质保金比例

对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时,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此外,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摘要】
2021年质保金比例【提问】
对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时,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此外,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回答】
也不一定,但为了保障甲方权益一般甲方要求留有质保金。或者也可以用质保保函。不是强行规定一定要用质保金的。【回答】
主要是他合同上面写了1年后以总承包支付情况进行支付,而且是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在工程已经完工4年了,我们上面劳务公司说项目部给了他们在给我,这个怎么去要钱【提问】
如果涉及到工钱问题的话,您可以拨打市民热线12345进行一个投诉咨询【回答】

2021年质保金比例

6. 2021年质保金比例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7. 合同质保金最新规定2021年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合同质保金最新规定2021年

8. 质保金最新规定

国家对质保金的最新规定为:1、质保金是为了保证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维修的资金。2、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3、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取回质保金。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审核工程质量,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会在十四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