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2024-05-09 14:07

1.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1、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4、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5、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6、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7、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8、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9、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13、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4、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5、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16、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7、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18、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国家外汇总局职责:
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2、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5、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7、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8、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9、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0、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
组建于1979年3月,总局设在北京。 机关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2. 外汇管理局与银监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关系?

曾经,银监局、外汇局、人民银行是一家。

外汇局是从人民银行分出来专门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外汇储备的机构,在总行一级外汇局独立,在省分行一级,外汇局附属于人民银行,只是人民银行的一部分。

银监局是2003年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专门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上到下都有银监局,跟人民银行无附属关系。

3.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上面说的挺好,但是做一个小小的更正。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不由人行管,主要是财政部的事。
我再补充几点:
人民银行是我们国家的中央银行,通俗的讲是银行的银行。它主要的职责就是发行钞票、控制信贷、防止通货膨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专门负责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
它俩的关系挺紧密,设置一个人民银行的副行长中同时兼任外汇管理局局长。现任外管局局长易纲和前任胡晓炼都同时是人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

5.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6.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外汇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一般是指以下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外汇的作用,具体如下:1、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2、调剂国际资金余缺;3、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什么?

8.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拓展资料: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