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024-05-09 16:14

1.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1、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3.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18有哪些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法里有直接的规定,主要是规模、会计核算程度两个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具体内容是:
一、规模上的标准:
1.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并非所有超过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都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并非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的纳税人不能转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4.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销售额小于5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贵公司销售额大于50万,就要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小于8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6.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如下内容:
1、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8.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