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4-05-17 06:13

1.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事实一,甲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2。怕余某发现,用匕首刺杀,甲明知用匕首刺杀会产生死的结果,甲的态度是追求该结果发生,是故意,因定为故意杀人罪。
事实二,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未认意到对方是警察,识认为是劫匪,是假想防卫,对程某的轻伤结果是放任的态度,是故意伤害。乙继承共同犯罪。
事实三。甲、乙对谢某重伤的结果不负责。甲、乙驾车逃离现场。对谢某仅是以防超车,并没有犯罪故意。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系意外事件。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 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三人都是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虽然他们一开始约定的是盗窃,而且也均为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丙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阻止了丁的行动,转化为抢劫。根据部分行为全体行为原则,甲乙也转化为抢劫。所以三人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

3. 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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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求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们对刘四犯罪的犯意不明,不能理解为伤害的犯意;许三对刘小妹的伤害是抢劫罪的手段,不能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
2.构成抢劫罪共犯,许三进屋实施抢劫行为是主犯,杭六为抢劫的实施望风,是从犯,抢劫罪是人身性质的犯罪和财产性质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也算既遂,如果刘小妹三根手指头能被鉴定成轻伤,那就两个都是是既遂,不能那就是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姑且定未遂吧。
3.对刘小妹实施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非入室抢劫,被害人同意,是合法的进入房屋,故不能加重处罚;对小妹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对刘小妹的项链和手表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并且非入室盗窃,理由同上。对于既遂犯,比照刑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杭六销赃是不能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对犯罪行为人自己窝藏、销售赃物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

5. 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求高人解答!

酒后驾驶撞伤杨某,交通肇事罪(过失)
将杨某拖入树林隐藏致使杨某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
撞伤陈某,交通肇事罪(过失)
逃避交警抓捕,不顾交通规则和公共安全,撞翻路边摊位,撞死女孩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
突然加速撞击三轮车夫,致使三轮车夫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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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题(刑法总论)

易法通解答:
       1.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虽然最后江某的伤是轻伤,但是王某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仍在5年的期限内,属于累犯。

7. 刑法案例分析题

首先,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在主观方面,张某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在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刺杀李某的危害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利。在主体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张某同样满足。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张某施行了刺杀李某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张某对李某的杀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方面,张某积极实施杀害行为,追求李某死亡结果发生。
不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张某的行为都满足故意杀人罪。
 
第二,李某的死亡结果和张某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被张某刺杀后未死,而是被疾驰的车辆轧死。这就涉及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所谓因果关系的“因”是指危害行为,“果”是危害结果。
在本题中,李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刺杀行为之间有一个介入因素,就是车辆的碾轧,这个介入因素的产生:1.是独立于李某的刺杀(先行行为),2.是异常出现的而不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的。所以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切断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张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介入因素独立的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刺杀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张某的杀害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李某的死亡,根据犯罪形态理论,张某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实现,是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张某追求李某的死亡结果,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实现。同时,在主观方面,李某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因素,而且张某的杀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并处于实行终了,故,张某是犯罪未遂。
 
兄弟,你也看出来了吧,我是用论述题的精神帮你回答简答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8. 刑法案例分析题

这个问题我记得之前回答过啊
简答回答下:
1、盗窃罪、强奸罪既遂
2、不单独定罪,还是盗窃罪
3、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话,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