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

2024-05-05 01:55

1.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

1.能,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同一目的港,不能被视为分批装运
2.717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

2.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纽约100公吨花生,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提交两套提单:

根据UCP600,30条B款,103公吨在5%的增减幅度内,
根据UCP600,31条B款,船名航次,卸货港均相同,不认为分批装运
因此没有不符点

3. 银行能否接受该套单据并付款?

根据《UCP500》中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 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例中,两套提单船名相同(同一运输工具)、航程相同(同一路线),即使装运港和装运日期不同,但只要提单上的目的地相同(同为KOBE),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所以银行必须接受该套单据并付款。

银行能否接受该套单据并付款?

4. 关于分批装运的标准判断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 
  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数量。前者对卖方比较主动,可根据客观条件和业务需要灵活掌握;后者对卖方的约束较大,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业务中接受此项条款要慎重考虑货源和运输条件的可能性。

5. 我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

如果你们同意了不准分批装运,那就只能把所有的货集中到一个地方装柜上船出货。
当初你们审他LC的草稿件的时候就应该看到这一点,既然你们同意他们开出正本的LC的那就表示你们接受了不能分批装运的条款,所以你只能按LC上的条款去操作,否则就会产生不符点,轻的是客人接受不符点扣费,重的是不接受你们的不符点银行拒绝付款。

我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

6. 信用证的分批分期装运会出现什么问题?

摘要: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种常见而又重要的装运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轻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结合新近生效的《UCP600》、《ISBP681》等国际惯例,通过分析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的典型案例,对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进行阐述与探讨。 关键词: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实例分析� Abstract:Partialshipmentclausescanberegardedasacommonandimportantshippingterms.However,itiseasytoarousedisputeanddissensioninpracticaloperation.Combiningwithsomeinternationalusualpracticessuchascurrentlyefficient《UCP600》、《ISBP681》,itexpoundsanddiscussessomecommonproblemsonpartialshipmentpracticeafter,andsetsforthsom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throughanalyzingsometypicalcasesofpartialshipmentafteramendingaletterofcredit.� Keywords:partialshipment;shipmentbystaqes;exampleanalyse�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又因为金额较大,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信用证的修改往往预示着某些因素的变化,如资信状况、市场行情、运输条件等等。同时,修改后的信用证又与原来的合同的内容有所出入,因此,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常见而又非凡的装运条款,信用证修改后,分批分期装运在信用证操作中轻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尽管《UCP600》及《ISBP681》对分批分期装运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实际业务中的不同情况的出现使问题显得很复杂,以致在实务中纷争不断。下面我们就信用证修改后分批分期装运条款与其他条款相结合等不同情况的具体案例,对信用证项下的分批分期装运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分批装运争议� 案例一:信用证条款规定:“300M/TonsofYellowSesameseeds,shipmentfromDallantoRotterdamnotlaterthanMarch31,1996.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 其后,修改书的内容:“Theshipmentchangedto150M/TonsofYellowSesameseedsfromDaliantoRotterdamand150M/TonsofYellowSeasameseedsfromDaliantoAmsterdaminsteadoforiginalstipulation.”� 实际装运安排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出口方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运,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于是,装运方采用了分批装运。但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进口方认为,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并不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两个目的港在同一个航线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装运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从《UCP600》、《ISBP681》条款来看,假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那么,只要“四相同”,则不是分批装运。但并非可以推论出,只要规定目的港不同,就一定可以分批装运。因为“四相同”只是一个充分条件,并非是充分必要条件。� 分析本案,出口方虽然未能正确理解惯例,但是,信用证修改后装运条款表述也不清楚,未明确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本案的背景是因市场疲软,进口方企图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要挟出口方。出口方应严格审证,及时修改信用证;在出现问题时,应援引国际惯例作为争辩依据,而不应该听任进口方的摆布。� 二、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争议� 案例二:A公司出口。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M/TonsofLargeWhiteKidneyBeans…ThreesetsofShippingdocumentstobere-quiredasfollows:OneSetfor300M/Tons,onesetfor200M/Tons,onesetfor500M/Tons.Shipmentnotlaterthan31stMarch,1997.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 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shipmentarepermitted.Allothercredittermsandconditionsremainunchanged.� A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AXING”轮300公吨;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 A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的理由是: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应该理解为10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但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修改为答应分批装运,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应按三套单据的数量分批装运。也就是说30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2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50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因为三套单据不变,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不能再分批装运。� 实务中,分批分期装运中也时常附带一些其他的要求,从而隐含了部分装运要求,非凡是在信用证出现多次修改之后,因为通常装运条款是信用证修改的主要内容。因此,应结合信用证和所有的修改书,认真分析与装运有关的条款,明确具体的装运要求。� 另外,应注重的是,本案例分批装运可分期支款。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可以接受这两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假如这样操作,受益人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可提前结汇。 � 三、分批装运的溢短装条款的争议� 案例三:这是一个DOCDEX案例,2002年2月7日开立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答应分批装运。于2月25日被修改,金额为USD442,500,答应20%的上下浮动,受益人向议付行分五次交单,总金额为USD432,564.79,存在争议的最后一次交单金额为USD129,976.39。� 2002年4月23日,议付行将第五批单据通过快递寄给开证行,在面函中提到议付行已经议付了单据,到期日为2002年5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批单据后认为单据不符,并于5月8日通知议付行单据由于原因之一为:第五批B商品的数量为1165.059CBM,少于信用证数量的20%,超出了答应幅度。信用证项下B商品可装运的最低数量为1200立方米。� 本信用证答应分批装运,规定了A、B商品总量,同时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信用证并没有明示或默示地对各批次的装运数量予以限制。在此情况下,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开证行就应承担在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范围内确定的付款义务。� 四、增加货物数量引起的分批装运争议� 案例四: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规定: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公司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但单据寄到开证行被拒付: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 对于分批问题,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贷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到达之前,我4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装100公吨,答应分批装运。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同条款。� 所以A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划只装运4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这样的事故。A公司应在当时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并发出拒绝接受的通知,将该修改退回,这是最妥当的办法。� 装运的数量和期限是合同中的实质内容,而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个能否按时按量交货的问题,涉及到买卖双方各自的相关利益。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要尽量明确具体的具体要求,以免产生误解。同时,实际操作上要在理解惯例条款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和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

7. 有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数量6000吨,1到6月份等量装运,受益人1至3月每装运了1000吨,第四批原定4月25日交

你太急了,这是个案例题,但只说了一半,问题也没有问出来.
这在UCP400中第45条.UCP500中第41条,UCP600中第32条,标题是"Instalment Drawings or Shipments","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UCP400和500没有修改,UCP600将500中的"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删除了。
UCP600原文是"If a drawing or shipment by instalments within given periods i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and any instalment is not drawn or shipped within the period allowed for that instalment, the credit ceases to be available for that and any subsequent instalment."
中文翻译"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这里再给你这个题目延伸一下,"第四批原盯4月25日交100吨,由于各种原因,只能交运50吨."哪又怎么办?

有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数量6000吨,1到6月份等量装运,受益人1至3月每装运了1000吨,第四批原定4月25日交

8. 信用证有哪些条款是特别重要,一定要看的?

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常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
对于卖方(受益人)而言,收到信用证后应进行全面审查。应该是其中的所有条款都很重要。
信用证的常见条款
1.1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编号、种类、申请人、受益人、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等
1.2 货物描述:品名、单价、数量、包装等
1.3 对运输的要求:运输路线、最迟装运时间、是否允许分批、转运等
1.4 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1.5 附加条件
1.6 银行间的指示或授权
审查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2.1 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2.2 信用证本身的条款是否前后一致?
2.3 能否满足信用证所设定的付款条件?
信用证中“特别重要”条款及常见问题
3.1 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尽量不要接受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
3.2 到期地点:尽量要expiry in China
3.3 交单时间是否宽松?
3.4 单据条款:所要求的单据是否确定能够获得?比如客检报告;受益人是否有义务提交相应的单据?比如FOB项下的保险单据。
3.5 开证行的信用等级、客户和银行是否受制裁?

总之,信用证中的每个条款都应认真审查,以确保自身的收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