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2024-05-16 02:20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监督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总 则

财教[2002] 65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总 则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多出成果,早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资助经费分年度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 
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暖、电、气等或其他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含微型计算机),须详细说明理由,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购买。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项目如确需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须另向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提出申请。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合作交流项目,在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中开支。第三章 拨款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连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在一个半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转综合局作为财务拨款依据。因故不能按期报送的,应提前书面向有关科学部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第一次以《经费开支计划》为凭;第二次以后的继续拨款,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转综合局。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的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第十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如改变经费用途,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只设一个开户银行帐号办理科学基金财务业务。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局。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格式另发)。对财务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将暂停拨款。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是多少

  青年大概25万左右,面上60-100万,重点的都200-300万。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二十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计划实施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科学部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第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调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确属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需要退出的,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对口科学部审批。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对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对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计划局一份。第十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