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地办了证券开户并办理了第三方托管银行卡,但从来没用过,会不会对我有影响?

2024-05-05 08:14

1. 我在外地办了证券开户并办理了第三方托管银行卡,但从来没用过,会不会对我有影响?

  证券账户长时间不用不会有影响,如果长时间不用可以选择进行销户
  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的手续:
  第一步:到之前开立股票账户的营业部(必须是之前开股票账户的券商营业部,即在哪里开的股票账户就必须在哪里注销股票账户,无法到其他券商办理,也无法在开股票账户的券商的其他营业部办理,)提出注销股票账户的申请。
  第二步:按照券商营业部的要求在券商营业部给单子找该营业部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步:在券商营业部各个岗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完字之后到柜台凭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四步:在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之后的第二天或者这之后办理证券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我在外地办了证券开户并办理了第三方托管银行卡,但从来没用过,会不会对我有影响?

2. 我在外地办了证券开户并办理了第三方托管银行卡,但从来没用过,会不会对我有影响?

证券账户长时间不用不会有影响,如果长时间不用可以选择进行销户
  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的手续:
  第一步:到之前开立股票账户的营业部(必须是之前开股票账户的券商营业部,即在哪里开的股票账户就必须在哪里注销股票账户,无法到其他券商办理,也无法在开股票账户的券商的其他营业部办理,)提出注销股票账户的申请。
  第二步:按照券商营业部的要求在券商营业部给单子找该营业部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步:在券商营业部各个岗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完字之后到柜台凭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四步:在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之后的第二天或者这之后办理证券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3. 哪些是证券三方托管银行

华西证券支持的第三方托管银行比较广泛。
  目前,华西证券可供客户选择的三方存管银行有近20家,即: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天津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商行、中信银行、深发展等等。
  广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能作为三方存管。
  支持一张银行卡可同时用于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三方存管连通。

哪些是证券三方托管银行

4. 证券账户办理多个银行3方托管怎么办?

证券账户办理多个银行3方托管的方法如下:
 
1、到你开户的券商营业部去办理“第三方托管”的手续,需要拿着你的股东卡和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和券商签署“第三方托管”协议。
 
2、再到你开户的银行柜台办理一下确认就可以了(你也可以更改银行来作为你今后的资金存管银行,但需要有那家银行的存折(卡),同时也要看哪家银行是否和你所在的券商营业部开通了存管上线业务)。

5. 什么是银行第三方托管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
因此,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A公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托管业务

什么是银行第三方托管

6. 证券三方托管是什么

所谓"三方托管"准确的说应该是"第三方托管". 
  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中,除券商、基金、QFII等投资机构外,一般投资人是不可能在证券交易所中开设自己“专用席位”的,必须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证券交易。 
  也就是说一般投资人必须在券商处开设交易帐户,投资资金与交易证券都“存放”在证券公司。客观上构成了一般投资者与提供服务者(券商)的“双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务者,又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券商借客户资金与证券“存放”之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为自己谋利,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至今还有一些“问题”券商没有彻底解决后遗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以外的资金托管方--银行。 
  为防止和纠正证券公司在管理客户投资资金时的种种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客户投资资金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客户投资资金必须由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般只能选择二家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

7. 什么是银行第三方托管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拓展资料:1.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2. 基金托管银行(fund custodian bank),托管银行是社保基金入市的基础,它们负责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确保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资产管理机构不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上的资产进行非法运作,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国基金市场迅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基金托管银行则因较高的准入门槛而增长缓慢。至今,中国境内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达到45家,筹建的有6家,而基金托管银行仅有13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光大、招行、浦发、民生、中信实业、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

什么是银行第三方托管

8. 什么是银行第三方托管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
因此,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A公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