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可否加计扣除

2024-05-05 13:14

1. 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可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发放的股权激励,按上述规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记入研发费用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可否加计扣除

2. 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 股权激励是否要申报个税

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需要交税。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资本纽带关系,通过股权使受激励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经营利润、承担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长期服务公司发展的动力。往往这类公司给予的股权激励多是员工以折扣、折价或无偿方式获取公司股权方式实现的,其具体形式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期股等多种形式。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因此,按照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类个人所得税税制,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股权所对应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一、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股权激励是否要申报个税

4. 股权激励是否要申报个税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要申报个税。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股权激励属于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5. 股权激励做加法还是做减法?


股权激励做加法还是做减法?

6. 股权激励的股票怎么扣税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7.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1)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行权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8. 股权激励所得税扣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允许规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固定资产还是要计提折旧的,举例说明:
假设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时10000元,增值税额是1700元。那么
1、不允许抵扣前,进项税额计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价税合计计入原值为11700元,计提折旧按照11700元为基础。
2、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1700元进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按照10000元为基础。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