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2024-05-17 19:32

1.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2.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具体有什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
1、代持协议仅对代持双方生效,若双方产生纠纷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权;
2、代持协议具有秘密性,若无书面协议的,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3、股权代持的其他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特别情形。
其次,显名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记名于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二、代持股协议公证流程
代持股协议公证去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可受理公证处办理即可。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时候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婚姻状况的证明、公司和公司股东所出具的知悉代持状况的有关证明、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所盖公章、有关的转账证明、出资付款的证明以及股权代持协议。
三、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果不具有下述无效要件,那么是有效的: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违背公序良俗;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3. 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
(2)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4)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名义股东的债务。
股东代持协议存在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隐名股东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容易出现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一、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4.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1、代持协议仅对代持双方生效,若双方产生纠纷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权;2、代持协议具有秘密性,若无书面协议的,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3、股权代持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5. 代持股权的法律有什么风险

一、代持股权的法律有什么风险1、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下:(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3)股权被处分;(4)名义股东风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什么代持股权的情况: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代持股权的法律有什么风险

6. 股权代持包括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1、主体不适格,即股权转让可能未经实际所有人授权;2、公司章程可能限制此类转让的风险;3、可能侵害相对人的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代持的有什么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其他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的有什么法律风险

8.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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