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的概述

2024-05-20 03:54

1. 买方信贷的概述

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船舶和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称之为出口买方信贷。这两种买方信贷的利率、期限、偿期等都不相同。进口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一项总的贷款额度,并签订一项总的信贷协议,规定总的信贷原则。进口商欲进口技术设备而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时,可向国内银行提出出口信贷要求,银行审查同意后,按总的信贷协议规定,向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另一种是不需签订总的信贷协议,而是在进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和进口商国家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商品的贷款由国内银行从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中支付,贷款到期由国内银行负责偿还。

买方信贷的概述

2.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

卖方信贷,亦称“货者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出口一般都采用延期付款办法,出口厂商要4-8年才能把全部货款收回。为解决投产后须垫付大量资金的需要,出口商在接受订货前都先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出口厂商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进口商在订货时,仅交付合同金额的15-20%为定金,其余的贷款在交货或投产后陆续偿还。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卖方给予买方信贷可以促成交易,买方获得信贷可以加速其资金周转;而卖者提供给买者的信贷是以得到银行或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的,所以也有利于他的资金周转。在这种信贷关系中,卖者和买者之间是商业信用关系,卖者和银行或政府金融机构之间是银行信用关系。出口国政府为了扩大商品出口,通常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此项贷款提供担保。一.出口卖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1)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向进口商(买方)出售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在这种贸易方式下,进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先支付10%~15%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70%~80%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一般每半年还款一次),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出口商(卖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商借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以融通资金。(3)进口商(买方)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卖方)货款后,根据贷款协议,出口商再用以偿还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出口商向银行借取卖方信贷,除按出口信贷利率支付利息外,并须支付信贷保险费、承担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均附加于出口成套设备的货价之中,但每项费用的具体金额进口商不得而知。所以,延期付款的货价一般高于以现汇支付的货价,有时高出3%~4%,有的甚至高出8%~10%。二.申请条件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有已生效的合同;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法律依据《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