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2024-05-12 06:04

1. 湖南省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以下是关于湖南省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 社会抚养费 :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 收养 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就你所讲有的人1万多搞定,这种情况存在,但是这种处理,只是对乡镇计生办、县区计生委隐瞒超生情况,也不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不论什么时候有人举报,就要进行追缴,这个方法不好,提心吊胆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2. 湖南省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就你所讲有的人1万多搞定,这种情况存在,但是这种处理,只是对乡镇计生办、县区计生委隐瞒超生情况,也不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不论什么时候有人举报,就要进行追缴,这个方法不好,提心吊胆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家庭困难,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后忘了,就不追究了。估计计生办没有忘的。

3. 湖南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湖南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4. 湖南省长沙市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多少

你好!根据《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规定: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⑷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⑸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⑹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5. 湖南省计划生育 超生罚款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湖南省计划生育 超生罚款条例

6. 湖南省2014年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多少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湖南超生二胎罚款要交多少钱: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⑷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⑸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⑹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7. 湖南计划生育奖励的条件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1.1979年5月26日至1984年12月31日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1979年5月26日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3.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5.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6.1992年3月3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7.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三)按照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登记出生年月,在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年龄分别计算,只确认已达到60周岁的一方。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而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乡村集贸区及本人居住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 
  县(市、区)计生委(局)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市、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抽查备案
  市(州)人口计生委将随时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的对象确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市(州)公安、民政部门核对县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户籍、婚姻、收养(送养)子女等情况,并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按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600元,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湖南计划生育奖励的条件

8. 2011湖南计划生育农村乱罚款

其实现在的计划生育罚款按照条例来的话没几个人承受得起的。你的情况第一个是叫无证生育,按社会抚养费的30%收取这个没错,但是你第二个是按全额来的,第一个我不说了,说你第二个孩子吧,你第一个小孩是男孩,所以,你夫妇就不能再生第二个了,所以就是要收缴社会抚养费,标准应该是按照你夫妻双方生育小孩的上年度也就是2009年年收入的2—6倍收取,比如你老公月收入就算1000吧,而且这个是不存在什么纯收入的,多少就是多少,开支什么不考虑的,那你老公的年收入就会被认定是12000元,那么乘2——6倍也就是24000—72000,而且没还算你的,所以罚你27000也是说的过去的,当然我也只是根据我所了解的地方来说的,毕竟有的地方性的规定也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每个地方有自己的细化的规定,不一定是按照那个条例来收的,要看你们那里是湖南哪个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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