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残疾人35000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2024-05-17 00:19

1.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残疾人35000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免税。财税[2007]92号    明文规定: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残疾人35000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2. 残疾人就业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残疾人就业企业退还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关于残疾人个人和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残疾人个人和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和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鼓励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南京地税局把落实此项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贴近式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章女士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她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坚持自学英语,并拿到了英语等级证书,在社区主任的联系帮助下为一些社区居民的孩子做英语家教,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可观,于是准备去税务局申报纳税。
    当章女士致电辖区税务局咨询申报纳税事宜时,税务人员得知她是残疾人又是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教劳务,告知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考虑到章女士行动不便,税务人员主动上门为其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她高兴的表示: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等时机成熟,她希望有一天能通过创业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免
    李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受伤,取得了革命伤残八级证明。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六种类型的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面第一点的50%计算。
    李先生去年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其革命伤残八级属于残疾程度的第二类,其可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为1250元(=2000*50%+1000*50%*50%)。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李先生已连续多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手续,近日,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李先生又顺利拿到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批准通知书。
    招用残疾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太好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减免通知!”南京某盲人按摩保健有限公司蒋老板拿着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书满意地说。蒋老板去年初刚成立按摩保健有限公司,得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特地打电话到税务机关咨询。
    秦淮地税局接到蒋老板的咨询后,将相关政策详细跟她作了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辅导,蒋老板准备好了资料于4月初前来进行备案申请,核实后就该公司实际安置残疾人数11人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调减了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20余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京一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已经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该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疑惑。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的规定,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除以上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还须同时具备上文所提到的四个条件。
    因此,若该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人数均符合上述条件,且同时满足享受免税政策的其他条件,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残疾人个税退税程序“轻装上阵”
    “他们行动上都或多或少的有点不方便,所以每次都是公司统一帮他们办理退税,现在这个新政一出台,确实给他们和公司节省了不少。”每年要办理20余起残疾人退税的梅钢集团的会计欣喜地说着。
    让她感到欣喜的新政,就是南京地方税务局4月1起开始执行的关于优化残疾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程序的办法,对未办理过残疾人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残疾人证件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确定残疾人的减免比例,按资格对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完成审批流程,即一次申请,证件有效期内有效,并依据批复直接办理当年退税。
    “以前残疾人每年申请个税减免时,都需要先取得减免税批复,然后才能办理退税,而且都要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比较麻烦,现在的流程大大减少了办税环节和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属一局法规科科长说道。
    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往年度办理过残疾人员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残疾人证件或孤老人员、烈属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凭以往年度减免税批复即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孤老人员、烈属身份证明无有效期的视为终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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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个人和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 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5. 残疾人福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的减免? 请专家给予解答,感谢,诚盼 谢谢!

问:城建税的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照顾。另外,还有以下3个方面: 

      ①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②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须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照顾。


残疾人福利企业没有可以享受减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吧,所得税方面应该有可以多抵扣的规定。因此不可能减免。

残疾人福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的减免? 请专家给予解答,感谢,诚盼 谢谢!

6.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已经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因此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需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文件目前还在执行。

7. 请教残疾证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残疾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不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免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条件: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
  3.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由于职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在残疾职工花名册之内,并且也没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请教残疾证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8.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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