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融资的问题

2024-05-01 11:22

1. 关于民间融资的问题

1、个人吸收存款再发放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从法律角度分析,他应该还你们钱,但如无财产可供执行,你们的债权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3、如山东人被抓获,你们的债权有可能实现。
4、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是否批准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关于民间融资的问题

2. 民间融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3. 民间企业融资

 民间企业融资
                         民间融资是长期、自然、客观存在的,生存的空间是很大的,发展的速度也很快。那么什么叫做民间企业融资?
       
          民间企业融资是什么 
         民间融资从传统渠道上讲,可分为直接融资、民间中介融资渠道。从方法上讲可分为个人借贷融资、企业拆借融资、标会集资融资、投资服务公司融资、民间钱庄融资、互助基金会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等。经过策划,民间融资还可以有以下创新渠道与方法,如个人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商会协会融资等。且如果在合适的金融政策环境下,通过以上渠道与方法,民间资本是完全可以用好、用活,可以阳光操作、良性循环,对正规金融形成一个有益的补充,从而真正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服务!
         但是近期连续有消息报道,今年以来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累积效应开始逐步显现。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控制全年信贷额度使得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近期甚至出现100%的高额年息。4月以来陆续开始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事件被披露。西安日报报道: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了西安多家民间借贷机构发现,年息普遍为30%~50%,而一些机构甚至给出了超高利率240%,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消息。这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认为,仅仅制裁限制是不够的,最好的方法是引导这些资金借贷合法化,服务社会创造价值。
         民间融资是长期、自然、客观存在的,生存的空间是很大的',发展的速度也很快。通过一定的策划和组织形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法操作,民间融资是可以合法化,也能得到法律保护什么叫做民间企业融资什么叫做民间企业融资。也只有合法化,民间融资才能长盛不衰。
         第一:从借贷主体入手规范化。融资主体,即公民之间的正常借贷是允许的,但公民之间的借贷也是有法律限制的。比如说,只限于在特定对象中进行,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融资。如公开向非特定的多数人融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第二:利率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化:民间借贷利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4倍以内,法律是予以保护的,超过了就不保护,但也不是完全禁止的行为。只要公民之间相互信任,自觉遵守相互约定的条款,国家也没明文“禁止”,只是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借贷契约规范化。民间借贷契约要有完整的约定,期限、利率、抵押物品或保证人、见证人。完整的契约,将会使借贷双方更加谨慎。比如没有期限,那么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要求还款时,债务人必须马上履行,这对债务方不利。另外还要约定不履行契约诉讼地点,最好是当地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第四:个人对企业借款。个人对企业的借贷,个人借给企业,在法律上是许可的,但是要注意,除了契约完整外,还要在借款契约上要清楚表明用途。借款用途不清晰,会造成非法集资的情况。
         第五:企业对个人借款。从法律上讲要分情况:如果企业出于帮助员工个人生活需要,则合法,法律是保护的;但如企业对个人的非法集资、或以盈利为目的借款,法律就不保护变通方法可以是向个人订购产品预付款等方法进行变通。
         第六: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法律是禁止的。如企业都能相互自由借贷,那还要银行做什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陷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罪名中。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一定要慎重。
          民间融资新特点 
         1、融资活动半公开化。
         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2、融资行为渐趋理性。
         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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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企业融资

4. 民间融资的问题

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民间融资虽然它们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经营手续不齐全。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四、资金用途不合法。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七、税利流失严重。

5. 民间融资的特点

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什么

民间融资的特点

6. 企业民间融资方面的论述题

融资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我市目前的产业结构现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档次低。大中型企业需要进行总体改造的约占70%左右,任务十分繁重。我市计划“八五”期间安排67亿元技改投资,在当前财政困难和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缺口很大,同时我市“偏重型”的产业结构受资金的约束也相当严重。如何筹集资金,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已成为当前投资体制改革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关键。

传统的投资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财政投资越来越少,无法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而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又促使企业增加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依靠增加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来推动经济发展,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实行融资证券化,推动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融资,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道路。

所谓融资证券化,就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直接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通过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变单一的融资格局,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由企业自己承担融资风险,改变对银行的过分依赖,硬化投资约束,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既解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又可避免单纯银行贷款和财政投资可能引起的通货膨胀;还可以弱化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促使企业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我市实行融资证券化的客观条件

融资证券化在我国已经起步。上海股份制试点企业已扩大到20家,股本金总额达20.15亿元,特别是首次发行1亿元人民币特种股票,开创了吸引外资的第四种方式。沈阳市“七五”期间技术改造投资的20%是发行债券筹集的,成为全国发行债券最多的城市。从宏观发展上看,继续扩大股份制试点,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证券市场筹资,并推进证券发行市场化,定会创造一个实行融资证券化的良好外部环境。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推广融资证券化,加速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育的条件渐趋成熟。首先,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收入和居民储蓄增幅较大。1991年全市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122亿元,比上年增长30.2%,居民手持现金和社会闲置资金的数额也相当可观。这为我市证券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我市证券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育。全市现有大连证券公司、大连财政证券公司和大连联通证券公司等14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国债发行、交易的同时,到1990年底累计发行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等债券8.5亿元。再次,我市今年将扩大企业股份制试点,准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这将促使一部分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走上市场融资的道路。此外,我市居民的金融意识开始增强,投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愿望有所展现。

推进融资证券化的措施

为推进融资证券化,应该进一步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证券融资,增加证券市场供给。目前,我们应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证券融资。在股份制改革方面,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是加快扩大企业股份制试点,把一些条件具备的国营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二是选择若干中外合资企业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大连的天时、地利,积极进行国际性融资。总之,应该从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着手,扩大我市证券市场的供给量。

2、正确引导证券市场需求。必须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工具,普及金融知识,提高融资技巧,鼓励集体、企业、团体、个人进行证券投资,以达到筹集资金、发展经济的目的。机构投资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兼营的各类银行两大类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将会对证券市场起到一定的促进和稳定作用,因此,必须注重机构投资者的培养。

3、建立和健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管理机构。应按国际惯例,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管理机构,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营运和发展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时侯,建立我市证券交易所,把证券交易引入公平、合理、科学的运行轨道。

4、完善市场法规。一是有关立法部门应加速证券市场的立法工作,制订《有价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以规范市场行为。二是要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制订《公司法》、《破产法》、《资信评估条例》、《资产评估办法》等法规,使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 民间融资的基本特点及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融资、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为全面掌握基层民间融资现状,笔者选定某地具有代表性的30户居民、20家企业作为样本,对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融资范围广泛、手续简单、方式灵活、办理快捷、收益率高、渠道多样等特点,民间融资遍布广大城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不足,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及三农融资难,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分散银行信贷风险,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正规金融服务与县域经济的离心脱农趋势,加剧了资金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民间金融蕴含着雄厚资金,民间融资减轻了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信贷风险,在助推民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公开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微企业60%的融资来自内部积累,外部融资只占40%;外部融资中,民间融资占比达50%以上。近期对某县级市产业调查表明,民营经济参与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民间资本介入,为民营经济释放出巨大活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巨大动力。
(二)民间融资激活了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用相对银行倍增的利息盘活老百姓手里的闲钱,给老百姓切实带来回报。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放贷投资自然成为握有闲置资金单位和个人的不错选择。一面是银行贷款难,一面是居民积极的投资意愿,二者融合共同促成了民间融资的活跃氛围。仍以某县级市为例,因信贷机制原因,该市金融机构存贷比长期徘徊在45%左右,大量富余资金闲置或上存,银行体系中有大量民间资本未被激活。
(三)民间融资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商业银行严格的信贷审批机制和繁琐的授信审批程序,很难满足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而民间融资很大程度上分担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市场化配置,从而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可以说,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增大了直接融资比重,转移与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
(四)民间融资具有重要的信贷补充作用。首先,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迅速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对资金的渴求,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广阔市场,民间融资的介入,对扶助三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起到特有的调剂余缺作用。其次,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形成。民间融资打破了银行信贷作为唯一融资渠道的传统格局,促进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体系形成。再者,推进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民间融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加速竞争格局形成,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
(五)发挥市场调节约束功能,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融资,其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是以信用关系为基础。县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受乡土文化习俗、亲情的影响制约较大,诚信度差的企业难以在社区内筹到资金,特别是到期不能归还,将使企业声誉扫地,甚至带来毁灭性打击。因此,从事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更讲诚信,防风险,及时归还到期的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的基本特点及现实意义

8. 什么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有什么新特点

一、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新特点
据《报告》分析,2004年民间融资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
(一)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二)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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