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24-05-18 16:11

1. 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是我国林业立法成就十分显著的一年,林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家林业局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的法律凭证为“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更长;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些规定既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稳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退耕还林条例》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这个《条例》已经去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门规章。初步完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治沙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讨论修改过程中。
  《天然林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国家林业局完成。国家林业局还组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毁林开垦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参与了《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理答复文件74件。

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 林业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1、增加植树节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40多年来,我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1倍左右,对全球植被增量的贡献比例居世界首位。2、森林保护新森林法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3、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此次修订森林法的重要亮点。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4、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制度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此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5、调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新《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6、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一是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二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三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修订后的森林法对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作了3项要求,一要依法取得使用权,二要经批准,三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3. 林业法新规定

新修订的森林法还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幅度、代为履行等做了修改完善。明确执法裁量标准,增加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威慑力。

林业法新规定

4.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林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5.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
林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6. 林业政策的介绍

国家和政党为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而制订的行动规范和准则。林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在林业方面的施政目标。各级林业部门根据林业政策指导、干预和影响林业的发展方向,协调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政策还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7. 林业政策法规咨询

亲亲您好老师这边帮您查询到林业政策法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摘要】
林业政策法规咨询【提问】
亲亲您好老师这边帮您查询到林业政策法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回答】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回答】
【案例】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并发现举报。此案如何定性?【提问】
亲亲这肯定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的【回答】
可以专业点吗?【提问】
是什么性质?依据哪条法律?【提问】
亲亲就是没有没有合法的手续就去进行开采这就是违法的呀【回答】
可以用专业术语回答吗?【提问】
亲亲首先没有任何开采审批就是违法【回答】
我需要专业术语解答【提问】
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回答】

林业政策法规咨询

8. 林业政策法规咨询

林地实行分级管理Ⅰ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摘要】
林业政策法规咨询【提问】
你好,林业政策法规咨询:【回答】
图片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保护等级。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回答】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回答】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回答】
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4《陕西省森林条例》【回答】
三项制度1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禁止擅自开垦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回答】
林地实行分级管理Ⅰ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回答】
您可以参考一下以上内容哦亲【回答】
【案例】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并发现举报。此案如何定性?【提问】
你好,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    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    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回答】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房前屋后的范围:宅基地范围;零星树木:不成片的。   2、宅基地调整后采伐宅地上种植的林木是否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是如果林木权属未发生变化,采伐时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如果权属发生变化,采伐时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在原宅基地上新种植的林木采伐,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采伐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等都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回答】
所以性质是什么【提问】
盗伐【回答】
案例】某年某月,张某在管理所承包的甲公民自留山的竹林垦复中,因缺钱将竹山内的一棵大松树(未经甲许可)以1500元卖给罗某和刘某二人(事后,两人交代不知林木权属情况),买卖时没有约定采伐证办理事项,罗某和刘某在交付1500元后在未办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以900元工钱雇请民工章某(明知未办证)砍伐该松树,立方材积为1. 1m3。同月,罗某、刘某二人又向另一自留山主乙购买二棵松树,购买协议中约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证,但罗某、张某并未按约定办理采伐证,而是直接以80元/m3价格又一次雇请章某(仍明知未办采伐证)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23m3。试分析各主体的性质【提问】
这个是盗伐亲【回答】
怎么分析出来的?【提问】
【回答】
【回答】
【案例】福建省建瓯市农民黄某珍与其夫练某华生育三子三女,练某系黄某珍次子。1998年10月,已分家居住的练某在练某华生病期间代练某华与建瓯市南雅镇杉溪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新坟毛竹林11.7亩。之后,练某把该毛竹林占为己有。练某华于1999年8月16日病故,黄某珍已是70多岁年迈体衰的老人,且无经济来源,而练某侵占的毛竹林收益分文不给黄彩珍。为此,黄彩珍于2005年6月3日,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练某立即归还新坟11.7亩毛竹林。经法院审理,2005年7月14日,法院判决:练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新坟竹林山场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归黄彩珍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练某于2005年11月间,未经黄彩珍许可及申办采伐许可证,擅自将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中的老竹全部砍伐出售,计642根,得款4200余元。·本案在处理中,对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练某擅自砍伐经法院判决,经营管理权已转移他人的毛竹林,系故意转移被执行标的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提问】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因其行为系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练某偷砍的毛竹属于母亲黄彩珍所为,且盗伐林木罪,具有盗窃罪的特征,依照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精神,练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的。你认为如何处理?【提问】
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第313条将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认为要从客观方面必须把握如下三个重要特征。一、拒不执行的对象《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对象条件。本罪的犯罪对象应满足一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要求。(一)形式要件1、裁判文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2、裁判文书必须具备判决或者裁定的载体形式。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应该仅限于判决、裁定,应该扩大到法律明文规定具有执行力并由法院执行的所有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支付令、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等。【回答】
。(二)实质要件1、裁判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裁判文书必须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3、裁判文书必须具有确定的执行内容。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在诉讼性质上不仅应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裁决文书,也应当包括刑事诉讼中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生效调解书。二、行为人具有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前提,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根据最新司解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这一规定同时隐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对象,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有特定义务人的财产或者履行能力为惟一考查对象,对特定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不应纳入可执行能力考查对象的范围。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负有特定义务人”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2、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执行能力为考查基准。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执行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回答】
丧失,而不能再成立本罪。3、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内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既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给付能力的判断,也包括对特定义务履行能力的判断。4、可执行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状况和义务履行能力为判断内容。【回答】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是本罪的客观实行行为,也是本罪成立的行为条件。本罪客观实行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了“拒”的方式,因而,在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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