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2024-05-21 15:03

1. 公司收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公司收购股权的基本流程如下:1、开展初步调研,确定股权收购的目的,选择股权收购的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3、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股权收购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4、委托可靠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5、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7、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
1、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而且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明确,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状况,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3、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与目标公司无关,目标公司股东可以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不同点有哪些
1、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对于目标公司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3、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2. 公司收购股权后该怎么处理

被上市公司收购后股份的处理办法: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但仅限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情形。且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一、收购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等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能提取资金吗?
上市公司股票不能提取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奖励公司员工股份;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三、要约收购豁免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 吸收合并后,原公司账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吸收合并后,原公司的账务,包括债权与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吸收合并后,原公司账务怎么处理

4. 收购子公司股权账务处理

个别财务报表: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0
    贷:银行存款                130
合并报表:
第一步,将成本法调整到权益法
借:投资收益                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第二步,抵消
借:股本                        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00        
           未分配利润(亏损)   700

5. 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收购会计处理?

区分同一控制下,非同一控制下的,只有从不并表变成并表这一项处理:
个别报表
母公司单体报表按照合并日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和账面价值(也就是对最终控制方而言持续计算的最终价值)的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在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就是对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合并报表
冲回原来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扩展资料
方法:
1、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2、业务链法
(1)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2)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3、记账规则法
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收购会计处理?

6. 被吸收合并后股份如何处理

按照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原则,合并方(或者购买方,下同)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无论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计量,或者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方入账的都只限于从被合并方(或者被购买方,下同)接收的资产和负债。被合并方由股本或实收资本(以下统称股份)和其他权益项目构成的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下同)各项目,被合并方向合并方移交资产、负债时并不涉及。
对于被合并方股份的处理,有几种可能:(1)合并方以支付合并对价的形式向被合并方的股东支付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由被合并方股东放弃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2)合并方以发行新股或扩股增资形式,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劵(股票或出资证书)方法,换回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3)合并方以包括发行债权性证券(债券)在内的承担债务的方法,换取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
合并方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取得被合并方的股东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这些股权凭证(股票或出资证书)到合并方后均自动作废,因为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均解散注销,原股东对其所持股权也就自然失去了义务主体。【摘要】
被吸收合并后股份如何处理【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看看划不划算,如果划算,等合并后的新股上市了 ,再随市场操作,卖掉或持有。【回答】
按照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原则,合并方(或者购买方,下同)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无论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计量,或者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方入账的都只限于从被合并方(或者被购买方,下同)接收的资产和负债。被合并方由股本或实收资本(以下统称股份)和其他权益项目构成的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下同)各项目,被合并方向合并方移交资产、负债时并不涉及。
对于被合并方股份的处理,有几种可能:(1)合并方以支付合并对价的形式向被合并方的股东支付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由被合并方股东放弃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2)合并方以发行新股或扩股增资形式,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劵(股票或出资证书)方法,换回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3)合并方以包括发行债权性证券(债券)在内的承担债务的方法,换取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
合并方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取得被合并方的股东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这些股权凭证(股票或出资证书)到合并方后均自动作废,因为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均解散注销,原股东对其所持股权也就自然失去了义务主体。【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7. 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收购会计处理?

区分同一控制下,非同一控制下的,只有从不并表变成并表这一项处理:
个别报表
母公司单体报表按照合并日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和账面价值(也就是对最终控制方而言持续计算的最终价值)的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在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就是对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合并报表
冲回原来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扩展资料
方法:
1、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2、业务链法
(1)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2)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3、记账规则法
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收购会计处理?

8. 整体股权收购的帐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或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因此,题中情况:
  
1、补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
 借:无形资产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
  
2、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金额
 月摊销金额 = 3 000万元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剩余的使用权月数)
  
3、调整实际建账日之前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由于题中企业至今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开办费。该分录金额 = 月摊销额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至实际建账日之前一个月的总月数
  
4、建账日当月及以后月份,正常摊销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该分录金额即为月摊销额。
  
5、开发商品房时,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结转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后,无需再摊销。
  
另外,对于题中“实际双方协商价为4 000万”,没有猜错的话,应当是企业受让方(即新股东)向企业转让方(即老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项获得的1 000万元的收益,与企业无关,属转让方(即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由其依法纳税。在会计处理上,题中4 000万元的转让款也与企业无关,企业只需将实收资本中“老股东”明细账余额转入“新股东”即可,即: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3 000万元
  
关于补充问题。
  
首先,题中新股东目的是向老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该土地使用权并非老股东直接拥有,而是由企业所有,再间接的为老股东拥有。因此,虽然交易双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其交易仍然属于企业股权的交易。交易后,新股东也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一样通过其拥有的企业股权而间接的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由此,题中企业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企业是持续存在的,其会计核算应当从企业筹建成立时开始进行,原未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进行补计。同时,由于题中的交易款属于股权转让款,因此无论转让金额有多少,均与企业无关,而是属于新老股东之间买卖企业的成交款。这就是说,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依然为账面的3 000万元,成交金额大于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的1 000万元(即“增值”),不能计入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总之,4 000万元的成交款不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虽然交易双方交易目的如此),而是应当认定为企业股权的转让款。
  
至于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虽然上述1 000万元增值没有计入企业的账面价值,但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仍然包括该1 000万元的增值(假设股权交易价格4 000万元是公允的)。也就是说,如果新股东又将该企业股权继续转让,则仍然可以收回该4 000万元的转让款。如果新股东不再转让企业股权,而是持续经营,那么,企业利润中则就包含了该不入账的1 000万元增值,而该利润属于新股东所有,也就意味着新股东享有该1 000万元的增值,再如果该利润进行了分配,则新股东就实际收回了该1 000万元的增值。所以,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
  
当然,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如果没有考虑该1 000万元增值因素的话,那么新股东的“损失”是可能出现的。比如,如果商品房建造成本(含账面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0 000万元,则商品房定价不应低于11 000万元(10 000 + 1 000),否则,新股东将会出现投资损失。
  
对于开办费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题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可以按照商品房开始建造之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