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2024-05-21 04:11

1.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方式的演变,总体上看是一个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过程,这是一个从实质性审核到合规性审核的转变过程。发行监管主体的演变模式,决定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一个从政府多头管理体制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市场推动作用下,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过程。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2. 简述我国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外,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二级托管制度,又称托管券商制度。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同时,由证券营业部为托管券商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3. 证券托管制度的具体程序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人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人证券不可以转托管。(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此外,证券转托管也指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将托管在某一席位下的证券转移至其他的席位托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A股、基金、可转换债券、国债、权证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只接受证券公司提出的转托管申请。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应向其证券托管的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未完成交收的证券不得转托管。证券公司批量证券转托管是指证券公司因业务需要,把席位分拆或合并而进行的证券批量转托管,即将一个席位下的证券批量转托管到另一个或几个席位下,或者是将几个席位下的证券批量转托管到另一个席位下。批量证券转托管分整体转托管、批量报盘转托管两种方式,证券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整体转托管适用于将托管在某一席位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席位。转入席位应具备开通深圳证券市场交易的条件,并已办妥有关开通手续。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人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人证券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转托管。但如因席位关、停、并、转等原因,需要将当日买人证券转托管,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当El买人证券转托管申请书,经审核确认无交收违约风险后,方可转托管。批量报盘转托管适用于将托管在某一席位的部分证券转托管至另一席位。转入席位应具备开通深圳证券市场交易的条件,并已办妥有关开通手续。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问,当日买人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人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证券托管制度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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