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2024-05-18 04:28

1.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物权法的立法理由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第一款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2.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1、指代范围不同。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2、特征不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3、目的不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抵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1、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一、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是否就是抵押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4.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是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按照约定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的,还有就是已经登记了担保物权的要先于没有登记担保物权的。抵押权的偿还顺序也是这样的。

5.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一、 担保物权 和 抵押权 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1、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债务人 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 债务 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 留置权 。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 抵押 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 强制执行 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 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  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订立 抵押合同 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综上所述,关于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 的区别,我们要注意,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除此之外,担保物权还包括质权和留置权。另外,上文中,还为大家介绍了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我们在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时候,可以进行参考。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6.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与担保的区别: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担保还包括保证、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抵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性质不同,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含义、方式也不同。担保是总的概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具体形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和价值功能: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7.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物权法的立法理由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第一款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8.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啊??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啊??一、指代范围不同1、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二、特征不同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2、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三、目的不同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2、抵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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