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024-05-05 01:31

1.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二,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接受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按事业单位接受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固定资产安装完毕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三,给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应交税金——营业税

扩展资料: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3.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分货币捐助,和固定资产捐助等

请问不是计入资本公积么?
不是,那是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现在新会计准则规定,全部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


1、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二级明细科目。
2、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二级明细科目,对企业接受的捐赠,不管是实物资产,还是货币资金,全都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分货币捐助,和固定资产捐助等

4.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贷:递延税款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这样就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会计上必须用递延税款来调节。这与接受捐赠原材料等存货会计处理及原因是一样的。【现举例说明】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假设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所得税税率33%,当年年底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除折旧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1000000贷:递延税款330000资本公积670000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借:制造成本(或其他)100000贷:累计折旧100000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利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或费用=1000+10=1010(万元)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10×33%=333.3万元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300000(10000000×33%)递延税款33000(100000×3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3000上笔递延税款330000元分10年摊完,来调整按会计利润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若企业不接受捐赠或会计处理不计提折旧,则会计利润为1000+10=10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应交所得税=1010万元×33%=333.3万元,与接受捐赠且计提折旧时应交所得税金额一样。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赠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并没有使应交税金增加或减少,而且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衔接起来。

5. 捐赠取得的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怎么做会计处理?

一般的捐赠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中第8条“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捐赠取得的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怎么做会计处理?

6. 捐赠取得的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怎么做会计处理?

一般的捐赠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中第8条“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7. 对外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库存商品企业以自产产品捐赠活动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商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例2 2008年度,甲公司以自产产品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给灾区,自产库存商品品实际成本90万元,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对外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8. 购买固定资产未付就无偿捐赠给了其他单位,捐赠方应如何处理帐务呢?

你说的比较模糊,我现在这样假设(单位:万元)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11.7
2、捐赠时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累计折旧0
     贷:固定资产1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2
     贷:银行存款1.2
捐赠税金(假设公允价值是8,则增值税是1.36)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12.56
      贷:固定资产清理12.56
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看你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我这里仅仅是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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