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250万元,其中包括: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05万元,国
=(2250-135+45+4.5+67.5+40.5)*0.25=568.125万元。
注:减掉的135万国债收入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收入,
其他加上的费用都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2. 某企业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实际分配并发放工资为230万元。
315-15等于300
300*25%等于300*0.25等于75
3. 某企业2012年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6万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6=286(万元),应交所得税=(300-20+6)×25%=71.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该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71.5(万元)。
4. 本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5万,营业外支出有15万为税收滞纳金罚金,所得税
会计利润 =2000万元。但 应纳税所得额 不等于 2000万元,需要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罚金 须在 “税后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 - 国债利息收入 + 税收滞纳金罚金 =2000万-25万 +15万 = 199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990 *25% =497.5万元
企业 净利润 = 会计利润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497.5 = 1502.5万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净利润 * 10% = 1502.5 * 10% = 150.25万元
5. 企业2011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12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首先是税收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中当做成本扣除。但是你在计算会计利润是已经减去了罚款70万元,故再做调整时需要调增70万元。
6. 某企业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
(500-15+10)=123.75
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免税,招待费要调增10万
7. 某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假定当年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发生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税收滞纳金
解: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 -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调减 (-)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 (+)
超标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调增 (+)
∴应纳税所得额 = 50 - 3 + 2 + (89 - 85)= 53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 = 53 * 25% = 13.25万元
答: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13.25万元
8. 某企业2012年度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是 B、240
该企业2012年净利润为(240)万元
因为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征税,所以应纳税总额是300。
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该企业2012年净利润为:315-75=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