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在会计上用什么科目核算

2024-05-04 09:45

1.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在会计上用什么科目核算

车船使用税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1)发生确认的时候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应交税金—车船税

   (2)等到实际缴纳的时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在会计上用什么科目核算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3. 五险一金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式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同理,对于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拓展资料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未来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医疗保险将与生育保险合并,有些大型企业会为员工购买福利,如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
2017年6月底前,部分试点地区将合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产检费用将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第一批的试点地区包括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湖南岳阳等12个城市。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五险一金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4. 已经缴纳的税费记账时记什么会计科目?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己交税金)
货,银行存款

5.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什么会计科目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 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2.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置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
  2.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置总账和明细账。
  第四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定期编制和汇总填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财政专户资金决算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什么会计科目

6.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就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基金募集来源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募集规则分为三类: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但业内人士反馈,信托公司“自掏腰包”筹建的行业保障基金,将增加信托公司成本,挫伤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要更好解决投资人对信托产品信心的问题,一旦单一信托机构出现风险,保障基金将在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出手实施救助,避免引发行业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7. 收取的保证金该做什么会计科目

保证金可以作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看待,具体分录如下:
1、若为收到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证金
2、若为付给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资产,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或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包括商品质量保证金、招标保证金、经销商保证金、股权转让保证金、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2、预提费用,如预提广告费、运输费、管理费、销售折让等费用支出;
3、职工统筹退休金、离职补偿金、员工持股计划等;
4、借款或投资款,如欠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借款等;
5、其他单位或个人暂垫款;其他应付、暂收款项等等。
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上来看,这个科目算得上是一个被剩下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科目,它反映的是企业期末应付尚未支付的金额,属于一项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收取的保证金该做什么会计科目

8. 残保金在哪个科目核算中华会计网校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上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取代“其他应交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