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2024-05-18 11:21

1.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初始计量:
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提示】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2.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
)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初始计量:
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初始计量: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提示】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4.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原文】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定义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只有投资资产这一概念,进而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范。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本条仅从小企业准备持有时间角度对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划分,准备长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短期持有的为短期投资。这样的划分,无需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也无需考虑其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
         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股份或出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份额,可以以投资者身份从被投资单位获取净利润的分配,通常没有到期日,因而显著地不同于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短期投资,其期限会超过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动资产的定义。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取得方式较为单一,本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细微差异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上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基本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中,相关税费详见前述第八条,此处不再赘述。
         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行为,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本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照其账面余额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投资资产的,应当视同投资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换出存货、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其账务处理为: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同类或者类似非现金资产的市场价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00元。数日后,甲公司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 700
         应收股利 2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700
         (2)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股利 2 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专有设备换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账面原价3000000元,已计提折旧2200000元,评估价值为1000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 200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计入收入总额,转让或处置投资时准予扣除其成本。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实务工作中,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符合一定条件时,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但会计上仍应当如实地反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税法中所称的股息、红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其中,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会计上投资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一、成本法的基本核算原则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5.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差异及优缺点(理论+实例)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2)核算方法简便:(3)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情况能够得到如实地反映,且与其现金流入在实践上基本吻合;(4)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律主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只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收益才会实现;(5)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时间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一致,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成本法的缺点在于:(1)投资账户只反映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2)如果投资方有能力操纵被投资单位利润或股利分的分配,则为投资方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这可能会导致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其应当获得的利益。
三、权益法的优缺点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2)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到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的缺点在于:(1)会计核算比较复杂;(2)投资收益的实现和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3)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作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差异及优缺点(理论+实例)

6.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用什么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

  (一)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只限于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例]某企业2006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甲公司10%股份。该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近几年实现的净利润、分配股利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年 度 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当年分配股利

  2006年 1000 800

  2007年 1800 1500

  2008年 2500 2000

  其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1)2006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2006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

  (3)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应收股利 800000

  (4)2007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回成本:(1500+800-1000)*10%-80=5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5)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股利 1500000

  (6)2008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回成本:(2000+1500+800-1800-1000)*10%-80-50=2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投资收益 1800000

  (7)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00

  (二) 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若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则不作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比较复杂,在核算中使用的明细科目有:

  1、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作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即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应按其差额增加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2、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投资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情况,按其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不一致,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在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情况,按其享有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买A公司40%股权,能够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当日,A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A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其中A公司存货账面原价为6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775万元,已全部对外出售。A公司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50万元。账面原价2550万元,已使用2年,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275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18年。(甲公司与A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所得税率均为25%)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营业外收入 4000000

  (2)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因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就调整的利润计算如下:

  存货:(775-600)*100%=175万

  固定资产:(2750-50)/18-(2550-50)/20=25万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175+25)*(1-25%)]*40%=74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 7400000

   贷:投资收益 7400000

7.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
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⑴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⑵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⑶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①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②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③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⑷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⑸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⑹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⑺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⑻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⑼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⑽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⑾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③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④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⑤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⑥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⑦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⑧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⑨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⑩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⑪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⑫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⑬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⑿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②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c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⒀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b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c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d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⒁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⒂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a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b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c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⒃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⒄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8.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2)

 
          【准则原文】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一是由于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因素;二是由于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也不存在原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结转的问题。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定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处置价款扣除该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结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一)一次性全部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处置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6】2013年8月14日,甲公司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价款为 15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相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投资收益 9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予以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的时点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本条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净损失。前者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由于投资环境的变化、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而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被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是小企业处置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所取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而发生的净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主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实际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包括小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