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6 22:15

1.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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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二、大病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救助对象。具有市中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人员,困难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经批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二)救助范围。居民大病救助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救助标准。1.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执行,如以后年度省级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做相应调整。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40%的大病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50%的大病救助补偿。本着就近从医和对资金合理使用负责的原则,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为救助对象的即时结算医院,为鼓励救助对象就近从医及政府补偿及时便捷,直接到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上调15%的大病救助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救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居民大病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对超出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资金不予补偿。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卡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2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当年年度内余额可累计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二、大病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救助对象。具有市中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人员,困难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经批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二)救助范围。居民大病救助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救助标准。1.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执行,如以后年度省级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做相应调整。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40%的大病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50%的大病救助补偿。本着就近从医和对资金合理使用负责的原则,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为救助对象的即时结算医院,为鼓励救助对象就近从医及政府补偿及时便捷,直接到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上调15%的大病救助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救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居民大病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对超出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资金不予补偿。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卡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2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当年年度内余额可累计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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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 居民医疗保险的详细解释以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通知

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5.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订)

6.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按照10%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个人账户金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基金收入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利息归个人所有。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实行保底封顶。其中,6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70元;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90元;7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90周岁以上月划账金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第十三条 本市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可以由个人账户金支付。

7. 居民医疗保险的详细解释以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通知

答案劳动保障部门详解“全民医保”济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即日起正式启动,今年我市将有48.6万居民先期享受到医保带来的实惠。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即将实施的“全民医保”作了详细规定。其他居民参保时准备啥材料实施细则要求,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些特殊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件丢失的,应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参保人如何缴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收缴,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至下个缴费期前可随时参保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参保人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参保人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如何办理补缴手续办理补缴居民医保费的城镇居民,应填写《补缴申请表》,办理补缴费手续。参保人补缴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缴费后又中断缴费的,补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中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伍(毕业)后无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安置(择业)期满后第一个缴费期及时缴费参保。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由于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转出本市、死亡等原因无法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原始单据,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返还申请表,办理参保个人缴费返还手续。参保人住院等如何办手续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转诊医院限定为北京、上海或天津3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危重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和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医保卡丢失如何就医参保人医保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补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补卡期间需要医疗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参保人在开具无卡证明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先垫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卡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做补结算。另外,实施细则还指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居民医疗保险的详细解释以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通知

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2014年9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鲁豫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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