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师可以为股东大会见证吗

2024-05-10 17:24

1. 一名律师可以为股东大会见证吗

如果是为股东大会见证,最好是两名以上律师。
一名律师见证,一旦有纠纷,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法律链接:《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一名律师可以为股东大会见证吗

2. 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法律分析: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 公司的股东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不需要。法律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一、临时股东大会都需要见证律师吗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前几天      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一般来说,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就是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前的某个设定日期,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资者就会被登记成为股东,有资格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对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投票。

公司的股东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4. 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2名律师见证吗

是的。上市是需要特别小心的,需要经过很多部门,很多业务的办理才能可以的,而且最重要的一项必须是律师鉴定和见证,而且律师鉴定和见证有很多相关的规定,以下看见证的相关规定。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二条中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十六条中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新三板律师们提示: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鉴证和见证是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业务之一,见如下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五条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股份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单行本)。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 WORD、 EXCEL、 PDF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中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中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其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 律师见证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律师办理见证要审查当事人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以其他证明形式证明的事件,只有合法且属于非国家限制范围内均事项律师方能办理见证。
法律依据:《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律师见证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6. 股东决定 律师还要见证吗

不需要。法律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一、临时股东大会都需要见证律师吗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前几天      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一般来说,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就是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前的某个设定日期,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资者就会被登记成为股东,有资格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对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投票。

7.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是否一定要有律师到场做见证?

有限公司召开的是“股东会”,股份公司开的是“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
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是否一定要有律师到场做见证?

8. 召开股东大会 需聘请律师吗?

上市公司有这方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没有,视公司规模、审议事项的重大与否决定吧,如果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聘请律师或公证处现场见证并形成书面证明文件,无疑增加了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下面是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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