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文

2024-05-09 15:58

1.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审判员):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施**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施**,经庭审,又当庭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施**的行为是劳务行为,不是分工负责行为,更不是经营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施**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被**经营部录用,作为经营部的一名员工,服从经营部的安排是义务,被告人施**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均由经营部老板决定,被告人施**的提货、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提取货款等行为均是执行经营部的指令,而非指令他人执行提货、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提取货款等行为。被告人施**是指令的执行者而非发出者,他的这些行为是劳务行为,不是分工负责行为,是被动执行的行为,不是积极参与的行为。辞海对“经营”的释意是经管办理经济事业,对任一经济实体,只有经管办理的行为才是经营行为,就本案而言,决定提货、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提取货款的人选、方式、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的行为是经营行为,而提货、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提取货款行为本身并不是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施**未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施**并未谋取非法利润,也无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  被告人施**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被**经营部录用,每月工资1000元/月~1500元/月,无“四金”,无奖金,更无红包或分红。被告人施**未谋取非法利润,被告人施**有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吗,也没有,被告人施**的侦察笔录中表明,被告人施**在**经营部工作就是为了打工挣钱,养活老婆孩子。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被告人施**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三、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意见。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采用了“空白罪状”的方式,字面上把“违反国家规定”表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按照刑法第96条的立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案所定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经营的产品为卫星接收设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对此无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只有一部,即1993 年10月5日国务院出过专门的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该令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并未涉及应受刑事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沪高法刑(2002)1号文的第三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的解释是这样的:“在认定本罪时,一般应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求规定的刑事法则为依据。不能把非法经营罪当作新的 ‘口袋罪’扩张适用。”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施**在**经营部、**公司仅是一个以打工者的身份进行工作,不具备经营者身份,也未实际实施经营行为,更未谋取非法利润,且本案由刑法所调整依据尚有不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施**给予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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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文

2.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

指控XXX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XXX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XX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X万元,这部分药是XXX从XXX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由XXX附院对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虽然,XXX销售的货物价值总值近X万元,但去掉冬虫夏草后为X万元,再去掉XXX附院确认的X万元,尚有X万元不能确定销售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如是药品也不能确定是否是处方药,如是非处方药也不能确定是甲类药还是乙类药。根据疑罪从无的理论,对XXX销售的这X万元的货物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一、交通事故自我陈述范文
姓名bai:李xx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籍贯:X省X市驾驶证准驾车型:XXXX
领证日期:XXX车辆号牌:XXXXXX
驾驶证号:XXXXXXXXX保险凭证号:XXXXXX
现住址: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经自我请求(应交通警察要求),现将交通事故陈述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签名或按印):
X年X月X日
二、工伤鉴定申请书模板
标题: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
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是xxx(用工单位)的员工。于x年x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年x月x日
单位意见:xxx
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非法经营罪如何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非法经营罪如何辩护

4. 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一般有哪些

1、减轻被认定的数额
2、是否有自首、坦白的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

5.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应当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认定、当事人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合法的辩护。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一、罪名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6.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应当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认定、当事人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合法的辩护。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一、罪名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公民涉及到诉讼案件的处理时,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的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辩护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自己对法律适用的了解,向法庭详细说明本方当事人对非法经营情况的认定以及认错情况,目的在于减小本方当事人的司法判决结果。

7.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应当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认定、当事人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合法的辩护。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一、罪名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公民涉及到诉讼案件的处理时,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的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辩护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自己对法律适用的了解,向法庭详细说明本方当事人对非法经营情况的认定以及认错情况,目的在于减小本方当事人的司法判决结果。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8. 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