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是什么

2024-05-06 18:19

1.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是什么

账面上长期挂着公司无偿借股东老板的钱,金额较大,股东老板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因此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
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是什么

2.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税务风险

企业在核算的时候,一些费用的归集其实很难进行归类的。毕竟每个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      而在会计科目设置的时候,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就会存在一些兜底的科目。
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类吗?      “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类科目。      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或者说其他应付款科目只是核算部分企业才会有的      经济业务      。      比方说,经营租赁租金、租入包装物      押金      、存入保证金等。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其他应付款的增减变化。具体来说,“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付款的减少额;贷方登记其他应付款的增加额。
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隐藏的涉税风险      1、个税风险      企业如果存在无偿借给投资者的钱,一般会在其他应付款里面核算。但是,企业欠投资者的钱,如果长期挂账。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核定利息,从而是投资者缴纳个税。      企业投资者借给企业的钱,也是需要按照市场行情支付利息的。而投资者获得利息以后,自然需要支付税款。      当然,如果企业有正当的理由,也是可以无偿使用投资者的资金的。这里的关键就是,投资者的理由能不能让税务部门相信了。
      2、      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常年有巨额资金存在,肯定是不正常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有可能把本来应该确认收入的钱,放在了其他应付款里面没有进行结转。      比方说,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挂在其他应付款里面,就可以达到手记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不确定额外收入      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发生坏账,也可能发生应支付的款项无人来收。      当企业出现无法支付相关款项的时候,可能会把这个款项放到其他应付款里面。由于企业一直没有结转收入,从而通过少计额外收入的方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地。
      4、间接提高利润      企业不仅有少缴税款的目地,也要提高利润美好报表的需要。毕竟上市公司即使多缴纳点税款,可以换来的回报实在是太多了。      比方说企业,把为支付的工资薪金,挂在了其他应付款里面。这样由于这些费用没有支付,自然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就会间接地增加企业的利润。
      5、设置小金库      企业为了节税,有的时候可能把出售废料的金额故意挂在其他应付款里面。这样就可以达到延缓,甚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结果。      这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就会存在少交的风险。

3. 企业“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隐藏的税务风险,该怎么处理(三)

  风险七:企业计提职工薪酬未实际支付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且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例如:某企业2020年计提工资薪金4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那么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40万元不得做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4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薪金4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八:企业计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实际支付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例如:2020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5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 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九:自然人股东分红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例如:某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李总 400万元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隐藏的税务风险,该怎么处理(三)

4. 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时有什么风险

风险有:
1、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
2、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
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扩展资料: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物资验收入库后,才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这主要是为了确认所购入的物资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品种上都与合同上订明的条件相符以免因先入账而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购入物资错、漏、破损等问题再行调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账款

5. 财务挂账的注意涉税风险

1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2 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3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财务挂账的注意涉税风险

6. 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时有什么风险

风险有:
1、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
2、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
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扩展资料: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物资验收入库后,才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这主要是为了确认所购入的物资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品种上都与合同上订明的条件相符以免因先入账而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购入物资错、漏、破损等问题再行调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账款

7. 税务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有什么风险

你好!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除了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等。由于其他应付款业务复杂,有些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现象。有些企业将应计入收入类科目的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从而隐匿收入、偷逃税金。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审查重点,对明细账设置不合规定的,如户名、类别或摘要不清,应审阅相关会计凭证。
2.有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2)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3.有无虚列其他应付款的行为。有些企业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销售回扣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应注意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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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有什么风险

8.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有哪些

一、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账,用收回款搞非法的账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二、涉税争议关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争议,一般是结转年度收益问题。法规依据——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争议处理因相关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未具体明确化,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账”、“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账”,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