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延集团怎么查不到

2024-05-08 17:36

1. 上海中延集团怎么查不到

中延集团始创于2009年,总部设在全国经济和金融中心上海,坐落于市中心*大的商业综合体亦地标性建筑之一环球港。是一家以金融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以“金融+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不断进行跨产业无限延伸发展的多元化、平台型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截至到目前,旗下企业及项目遍及全国,拥有近二十家子公司,以及一个养老基金,员工近千人【摘要】
上海中延集团怎么查不到【提问】
中延集团始创于2009年,总部设在全国经济和金融中心上海,坐落于市中心*大的商业综合体亦地标性建筑之一环球港。是一家以金融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以“金融+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不断进行跨产业无限延伸发展的多元化、平台型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截至到目前,旗下企业及项目遍及全国,拥有近二十家子公司,以及一个养老基金,员工近千人【回答】
中延集团始创于2009年,总部设在全国经济和金融中心上海,坐落于市中心*大的商业综合体亦地标性建筑之一环球港。是一家以金融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以“金融+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不断进行跨产业无限延伸发展的多元化、平台型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截至到目前,旗下企业及项目遍及全国,拥有近二十家子公司,以及一个养老基金,员工近千人【回答】
可以的  亲【回答】

上海中延集团怎么查不到

2. 中延集团案判决

亲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为您提供以下答复,中延集团案判决的答复如下: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翔、黄向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如下: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329号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公兴路88号2幢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2967203L。法定代表人:冯翔。被申请人:冯翔,*,*,*,*。诉讼记录申请人黄向*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摘要】
中延集团案判决【提问】
亲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为您提供以下答复,中延集团案判决的答复如下: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翔、黄向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如下: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329号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公兴路88号2幢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2967203L。法定代表人:冯翔。被申请人:冯翔,*,*,*,*。诉讼记录申请人黄向*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回答】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扩展,希望对您有帮助,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黄向*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文书尾部审判员  吕月娟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曦【回答】

3. 中延集团案判决

亲,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员工理财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资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6.45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LC200228《员工理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资金20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年息12%,每月分配一次。2020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按约付息,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仅返还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1,806.45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摘要】
中延集团案判决【提问】
亲,我分析了您的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中延集团案判决裁定结果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回答】
亲,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员工理财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资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6.45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LC200228《员工理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资金20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年息12%,每月分配一次。2020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按约付息,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仅返还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1,806.45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回答】

中延集团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