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什么方式予以支持

2024-05-19 16:57

1.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什么方式予以支持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根据201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第20条要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什么方式予以支持

2.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注意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首先是和单位终止合同,注意是合同到期,或者是单位辞退用户,而不是用户主动提出辞职,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失业保险金拟调整一次性计发标准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4.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请简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请简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6.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拓展资料: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据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全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傲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4、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确定。

7.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如下:1、在领取之前,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已经缴纳失业金够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具体如下:(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非员工本人的原因而离职的;3、在失业之后,员工有意向继续寻找工作,并且具有个人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

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