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2024-05-03 17:25

1.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停止损失策略,又称阻止性指令策略或停止委托策略。它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涨跌至其预定的上下限价格水平时,将其买卖自动转为市价委托的策略。停止损失买进委托是指投资者经纪人,在股份上涨至某一水平或以上时,就买进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买价必然高于当时的市价。例如,某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他以每股30元的价格卖出了某种股票100股,并期望在今后能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补回。如果该股票在不久后下跌到每股20元,则每股可盈利10元。这时如果投资者既期望股价继续下跌,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又担心股价会反转向上,无法在较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则可向经纪人下达停止损失委托,要求经纪人在该种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就立即予以买进。如果这一指定价格为22元,那么,即令价格出现上涨,在一般情况下,他仍可获得每股8元的差价收益,如果股价不是上涨,而是继续下跌,他就可在更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与停止损失买进委托相对的是损失卖出委托。停止损失卖出委托指的是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的价格下跌到某一水平或以下时,就为其卖掉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卖出必然低于当前的市价。例如,某投资者以每股40元的价格买进某种股票1,000股,不久股价涨至50元,投资者为保障其大部分获得利益,委托往来经纪人在股价跌至48元时予以卖出。如果股价跌至每股48元以下,投资者仍可获每股获利8元,若股价不是下跌,而是继续上升,则投资者获利也将继续上升,并不受停止损失卖出委托的影响。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2.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的作用

停止损失委托指投资者要求证券商在证券价格上升到其指定限度以上或下跌到其指定价格以下为其按市价买卖一定数量有价证券的委托。停止损失委托可以分为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与停止损失卖出委托,前者是投资者要求证券商以高于现行市价的价格买进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而后者则是要求证券商以低于现行市价的价格卖出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保障客户的既得利益。投资者为了保住已经取得的帐面收益可以用停止损失卖出指令锁定价格,避免失去帐面收益。(2)限制客户遭受更大损失。当投资者预计行情将要变化,但又担心判断失误时可以委托证券商以某一价格买入证券,同时发出比买入价格略低的停止卖出委托,或者以某一价格卖出证券同时发出比卖出价格略高的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从而限制损失。停止损失委托一般是投资者判断证券行情将有巨大变动时才采用,尤其适用于稳健型的投资者,而且大多与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配合使用,以达到保值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3. 停止损失委托的介绍

停止损失委托又称停止委托(stop order),在金融投资市场中,为减少可能损失或保护其未实现利益,看涨时以比目前市场较高的价格买进,或看跌时以比目前市场较低的价格卖出的委托,以期损失达到最小或保护其利益。 停止损失委托是一种比较保守的委托策略,它比较适合于那些为避免风险而不计较利润多寡的投资者。

停止损失委托的介绍

4.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几种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终止的条件。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怎样处理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
1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3、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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