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中银行附有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16 02:04

1. 票据贴现中银行附有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的债权请求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拓展资料什么是票据贴现1、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上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2、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3、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票据贴现中银行附有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2. 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解答(四)》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按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根据公式计算的等因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1.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现举例说明如下:[例6]仍以[例1]为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2005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借:应收票据3000贷:财务费用3000贴现时:借:银行存款899750财务费用3250贷:应收票据9030002.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3.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是或有事项吗

属于。“附有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属于或有事项,不附有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不属于或有事项。商业票据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期满基本上没有划款风险,因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以不作为或有事项处理。 ”1.判别商业票据贴现是否属于或有事项,要看商业票据是否附有追索权而定。2. 附有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属于或有事项,不附有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不属于或有事项。商业票据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期满基本上没有划款风险,因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以不作为或有事项处理。

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是或有事项吗

4. 票据贴现中银行附有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的债权请求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
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
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扩展资料:
行使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追索权

5. 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怎么处理

1: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贴现金额),
 
 短期借款-汇票贴息调整 (按支付贴息金额),
 
 贷:短期借款 (不带息的按票面金额),
 
 2: 短期借款-汇票发贴息调整 应分期(每月)转入财务费用至汇票到期日。
 
 借:财务费用-汇票贴息,
 
 贷:短期借款-汇票贴息调整(按天数分摊),
 
 3: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到期付款人按时付清的款项的。
 
 借:短期借款 (不带息的按票面金额)。
 
 贷:应收票据;
 
 4: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到期付款人不能按时付清的款项的,贴现银行要从你单位帐户上扣款(这就是带追索权的体现),
 
 借:短期借款 (不带息的按票面金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
 
 借:应收帐款,
 
 贷:应收票据,
 
 如果是带息的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处理方法相同, 金额有所区别。

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怎么处理

6. 票据违规贴现后是否有追索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摘要】
票据违规贴现后是否有追索权利【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疑惑。我是百度特邀律师五月。您的问题我来回答您!!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权利,汇票贴现后,持票人取得款项的,票据权利实现,所以没有追索权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回答】

7. 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应按什么入账?

您好,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按短期借款入账。【摘要】
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应按什么入账?【提问】
您好,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按短期借款入账。【回答】
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如下:
①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回答】

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应按什么入账?

8. 国内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追索权

1.商业汇票贴现后,如果持票人请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
1、填制贴现凭证。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由其出纳填制贴现凭证。出纳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贴现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以及汇票金额。
2、审核贴现凭证。出纳填写贴现凭证后,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在贴现凭证第一联“持票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由出纳将一式五联凭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申请贴现。
3、开户银行审查贴现凭证和汇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次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等。审核无误后,在贴现凭证第一联“银行审批”栏签字并签章。
4、办理贴现。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在贴现凭证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等。
5、汇票持有单位出纳收到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交本单位制证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及转账凭证。
6、审核人员审核会计凭证。
7、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