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外汇如何核销

2024-05-04 13:42

1. 进口外汇如何核销

进口外汇核销步骤:
网上申领核销单电子口岸主页(桌面上)---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输入要申领的份数---电子口岸密码:用完电子口岸后点主页的”退出”。
去外管局领核销单带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证明(注:适用于操作员卡不是本人的),操作员卡,领单本。
核销单备案报关前,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从哪出口选哪个口岸, 厦门的海关代码为3700青岛海关代码为4200,天津0200别的海关不知道代码的在空白的地方按回车,从中选)
企业交单报关单核销单回来后,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查找相应报关单号,交单后两三天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里可找到该核销单信息同时可进行数据报送,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报送(数据报送后国税局会看到该票信息,建议本月预计退税的同时报送)
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申系统里进行网上核销(在电子口岸企业交单3到5天后才有信息),输入核销员代码--核销员姓名--密码--核销系统—数据交换—数据提取—全部数据提取—下载全部可用数据—弹出对话框“数据下载完,是否继续下载折算率信息”—是—开始—“数据提取完成”确定。提取到所要的全部收汇信息和核销单信息后进行网上核销。正处理业务:选择“批次报审”,——新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左边栏目就会有水单核销单信息,分别选中添加到右侧列表——保存——放入待报审邮箱—关闭。 核销差额:上下5000美金的差额,还有一个上下3%比率,这个具体我忘记了好像网上是5%但是我打电话问的是3%,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吧。
待报审业务: 批次报审,双击打开,——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选中报送。已报审业务——批次报审——双击打开便可打印预览,打印就可以。打印报审清单一式两份
核销,在网上核销完就可以了。

进口外汇如何核销

2. 进口外汇如何核销

一个一个回答你
网上出口外汇核销,批次报审,核销差额范围的5%如何计算?
---------例如,收汇金额1000,核销单金额990,此笔的销差额就是200(多收汇)
有没超过核销差额范围看(1000-990)/990=1%(没超)超过+
-5%的范围就不可以
差额是正好还是负好?哪个对企业有利?
---------用少的外汇能核多点的核销单对企业当然最好,前提是要能在核销差额范围内。(因为我们外汇进来要扣掉一些手续费)但每次的核销差额自己要记录哦,做到心里有数,不差太多就ok。
外汇核销的金额最好大于报关单的金额?
---------非也,如上所说
可以少一点,也可以多一点,由你年情况来调节
我是外汇核销的金额一般少于报关单的金额
希望对你有帮助!

3. 关于出口后外汇收汇核销的问题

如果你们公司装了核销报审系统的话就不用去外管局了,可以自行在网上核销。至出口日期起90天内要申报退税,逾期会转内销反倒要交税,所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内要把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0天内要认证掉)开回,核销单报关单追踪货代要回来。
货物报关后只要在电子口岸有信息了,可以先进行交单,交单后四五天再到核销报审系统里进行数据提取,就会有核销单的信息了。
还有一点,如果外汇的钱客人一直没打过来的话,90天内可以先行申报退税,等以后收汇了再进行核销(自出口日期180天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可以去百度里搜下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的。这里一时半会也讲不完^-^

关于出口后外汇收汇核销的问题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出口单位应当凭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后方有效。二、代理出口项下的核销手续为:
  1、应当由代理方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若委托方收汇并且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不同的,委托主收汇后,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有关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外汇局审核委托是我的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名称、代理方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盖章(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委托方应当将经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凭经委托方所在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若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相同的,由代理方持正本代理协议、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若代理方收汇,则由代理方直接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三、本补充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