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2024-05-18 10:02

1.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税法有哪些变化?以下是blanche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一起来看看2017年税法的主要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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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2017年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发生哪些变化
   
      回顾,为了新的探索
   
      在新一轮  财税  改革到来之际,回顾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探索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取向和路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了  总结  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  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将“20年来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作为2014年总局重点研究课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担任指导,组织11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员,成立课题组,共同研究。经过9个月的努力,课题组形成20多万字的研究  报告  ,共分为八个子课题。其中,子课题“20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由安徽省国税局承担。在该课题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形成6万字分报告。本期《财税理论专刊》与读者一起分享安徽省国税局的部分研究成果。
   
      税收征管立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征管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税收征管的行政法规。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收征管专门法律。
   
      1994年以后,完善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实施细则为辅助、以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征管法律体系。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历经1995年个别条款的修订、2001年大规模修订、2013年个别条款修订,税收征管法得以完善。目前,新一轮修订正在进行中。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12年11月9日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对其分别作出修订。
   
      建立配套法律体系。20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实施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基本完整的配套法律制度。
   
      征管模式改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以税收专管员为核心、下户收税和征管查合一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
   
      “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1994年8月税务总局提出,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
   
      “一个制度、四个体系”的征管模式。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包括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等。这一阶段,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的五个转变:即由分散粗放型管理到向集约规范型管理转变;由传统手工征管方式向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纳税服务由简单化向规范化转变。
   
      “科技加管理”的征管模式。进入21世纪,税收征管更加重视税源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水平大幅提高。
   
      注重税源管理的征管模式。近年来,各地推出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搭建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加强分类管理和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等各种改革  措施  ,税源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税源管理改革
   
      20年来,税源管理的理念日益成熟,逐步由简单管户向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
   
      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1994年以前,税收专管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力量。1994年对税收专管员制度实施了系统性改革,改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核自缴,成立独立的稽查机构,税收专管员的征收和检查职能实现了分离。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取消了税收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实现了由专管户向专管事的职能转变。2000年税务总局提出科技加管理的改革方向。2005年3月总局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确定了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等。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标志税源专业化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税收风险管理改革。税务总局提出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相结合,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纳税评估改革。近几年,纳税评估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轨道。
   
      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
   
      20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
   
      建立专业化管理模式。一是确立专业化管理组织结构,二是统筹实施风险管理,三是完善专业化管理基本制度,四是增强专业化保障能力。
   
      建立风险防控引导机制。2009年5月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选定45户企业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提出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指南、重点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税收风险管理  建议书  等。
   
      建立税收遵从管理机制。2011年7月印发《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2012年10月税务总局与中国海洋石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此后各地陆续开展了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工作。2014年税务总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签署《税收风险管理合作备忘录》,开启了新常态下税企合作遵从的新篇章。
   
      建立统筹联动监控机制。探索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形成总局省局两级统筹、上下联动和国地税合作的管理模式。
   
      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行业基本信息库。搭建面向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外网平台,实现内外网无缝衔接等。
   
      纳税服务改革
   
      1993年,我国提出纳税服务理念。纳税服务工作大致经历了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三个阶段。
   
      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一是构建充分沟通的事前服务机制。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4月份全国税务系统都会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并通过  规章制度  对宣传咨询等服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构建便捷高效的事中办税机制。对办税服务厅具体服务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服务制度等作了规定。三是构建快速响应的事后维权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等制度。
   
      业务创新。主要包括:多次统一简并、修改和取消部分涉税资料。简化纳税流程。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优化办税服务结构。
   
      方式创新。主要包括:创新宣传咨询和个性化服务。建立对外服务网站及时传递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改进办税服务厅建设。积极拓宽办税  渠道  。
   
      税务稽查改革
   
      1994年以后,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逐步分离,经过20年的改革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和成熟的税务稽查体系。
   
      推行地市级一级稽查体制。1994年各地建立稽查机构时大多实行区级和市级二级稽查体制。1997年稽查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县级局一级稽查。2001年10月税务总局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2011年税务总局提出,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全面推行地市级一级稽查体制。2012年8月,税务总局启动稽查管理方式改革。作为试点,河北、河南、安徽、湖南4省分别设立直属第一稽查局,业务上由省局稽查局统一领导;青岛市国税局设立第一、二、三稽查局,业务上由市局稽查局统一领导。省局设立直属稽查局是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这一模式仍在探索中。
   
      基本制度不断完善,更加具体和科学。1995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机制。2009年的规程修订体现了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首次明确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
   
      规范业务管理。除工作规程外,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一系列稽查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强检查、审理、举报、监督和国税、地税协作等各环节业务管理。
   
      征管信息化建设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包括以下几个重点领域。
   
      金税工程。1994年下半年,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1997年金税工程被确立为国家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1998年6月国家计委对金税工程二期正式立项。2001年底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国税局的四级网络全部联通,金税工程在31个省区市开通运行。2013年2月金税工程三期的核心征管等系统率先在重庆市国税、地税系统单轨上线。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2014年4月第一阶段工作进入验收期。
   
      综合征管信息系统。1999年税务总局决定在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发项目上,开发第一套基于广域网运行的税收征管主体软件,此后委托开发了涵盖基层操作层、省市级监控层和总局决策层三个应用层面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CTAIS),2005年开始以省级集中处理数据的方式在各省级国税局推广。2007年除上海、西藏外,各省级国税局实现了省级集中处理数据。
   
      其他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体现在出口退税管理和纳税服务等信息化,以及电子税务工作深入开展。
   
      发票管理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票管税”使发票具有了重要的税收意义,成为实施税源监控和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具。
   
      基本制度改革。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了发票管理办法,随后税务总局根据授权颁布了实施细则。2011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再次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印制与票种管理改革。逐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权上收等,并逐步统一和改进发票防伪措施。上收票种式样管理权,逐步改版和取消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和简并票种,统一行业发票式样等。
   
      用票管理改革。一是改革审批制度。2014年3月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取消手工验旧,大幅简化专用发票审批等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发票使用管理,规范代开发票管理。
   
      监控方式改革。一是开展综合治理监控,形成了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综合治理体系。通过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等系统,形成税务系统监控机制。二是推行税控装置监控。三是试行网络和电子发票监控。
   
      税收信用体系改革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我国税收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2003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使我国第一次有了衡量纳税信用的统一标准。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明确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要求。2014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范了税收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使其制度化、社会化和常态化。2014年8月颁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范统一了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
   
      税收信用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改革管理方式。2014年信用办法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将评价周期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
   
      完善评价内容。2014年信用办法调整了信息采集范围并增加了外部信息,采取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完善激励措施。2014年相关文件明确了更为有效的守信激励措施和更为有效的惩戒措施。
   
      绩效管理改革
   
      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2001年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为新时期税务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
   
      2013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各地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意见明确“打造一条索链、构筑一个闭环、形成一种格局、建立一套机制”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一年试运行、两年见成效、三年创品牌”的规划,根据绩效管理工作部署,2014年6月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全  面试  行工作方案》、《绩效考评指标2.0版》、《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加分减分项目考评细则》和《税务总局机关绩效管理加分减分项目考评细则》等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的绩效管理全面展开实施,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绩效管理工作局面。
   
      税务代理改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支持下得到较快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一是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至2000年底全国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和行业协会。1997年11月税务总局成立注税管理中心。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总局和各省级注税管理中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税协工作。1995年2月28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性质、基本职能和要求等作了规范。三是规范其他管理。如规范收费管理,开展内部专项检查,建立公告制度等。
   
      规范资格管理。一是规范事务所管理,出台一系列办法,明确设立审批事项。改部分审批为备案,规范非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等。二是规范注册税务师管理,出台一系列规定,规范资格考试,改革注册制度。
   
      规范业务管理。除行业综合性规范外,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业务指导性规范。
   
      展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经济变革的新时期,税收征管改革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2013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以六大体系、六个差距和六个创新全面阐述了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宏伟愿景、现实差距和解决路径。新时期的税收征管改革需要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着眼于服务税制改革和社会经济改革的大局,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完善税收征管立法、深化税收征管模式、税源管理、大  企业管理  制度、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征管信息化、发票管理、税收信用体系、征管绩效管理和税务代理改革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社会公平和科学严密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政策的原则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具有广泛性的。首先,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取得财政收入,才能给经济发展提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产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税收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直接产生影响。理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既能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证财政收入,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稳定充足的财源。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国家整体财力的可能,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一个适度合理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既保证财政上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既不能一味地强调“保税”而不顾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只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而不注重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2、税收政策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就要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结合财政政策的实施,要有利于对经济宏观总量的调节;要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公平竞争和发展;还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3、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形成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以便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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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2. 2018年税收收入总额及各项税种的比重和变化

2018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137967亿元,比上年增长9.5%,税收增速逐步下降,由前4个月的16.8%回落到后8个月的5.2%,减税效应持续显现。
国家税务总局仅仅只对外公布税收总收入,未对所有税种分别统计公布。

3. 今年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新规定2022核心内容如下: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各地税收政策新规定2022
一、2022新的税收政策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注:需要是一般纳税人,普通票计入15万,超过一分钱必须全额纳税申报。      2.阶段性减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2022年,普通纳税人将实施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从2020年开始,普通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减少到1%征收率。享受两年后,这一政策将继续延长一年。可以说,中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伤透了心,未来是否会继续增加还有待观察。二、小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将减征计入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将按20%的税率缴纳。换句话说,100万以内的实际税负率只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低于50万元(含本金,相同);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本条第一款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落实文件披露特点根源识别机制,进一步解读政策文件,有效保护公众涉及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征收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少征.提早征缴.延迟征收或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规定。.批准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和经税务机关依法规章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税收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义务人.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缴.代收税的责任。行政规章没有规定负代缴.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执行代缴税款责任.代收税的责任。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代收税款责任。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交给扣缴义务人.代收服务费。
三、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有利。年应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很明显,年度一次性奖金仍在每月独立纳税,而不是入党员工资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23年底。这可以减轻工薪阶层的个人税收压力;      年增值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      (1)对生产性行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附加抵扣政策继续实施;      (2)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或者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3%按1%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继续实施。具体延期以后续通知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征收.停止征税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法.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征税.停止征税和减税.免税.退税.同等税收法规和其他补税.行政规章制度冲突的决定。四、最新的2022年纳税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征50%计入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同时授权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即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为了履行职责,税收是中国免费的.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行为。在中国,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纳税作为公民的重要责任之一,有关公民的纳税事项需要法律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是法定的。
五、2022年有哪些新的税收政策变化?      法律分析:2020年个人所得税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      (1)最初有月度税务记录,改为年度总结交易。应继续按月纳税,年底向税务机关总结退税。      (2)四项待遇合并为个人综合所得,实行统一纳税税率。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费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收入。      (3)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我国将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规定了儿童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六类.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父母的特殊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工资收入;(2)劳务报酬收入;(3)稿酬收入;(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营业收入;(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7)财产租赁收入;(8)财产转让收入;(9)意外收入。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的,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收入的,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五项至第九项收入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为3%至45%;(二)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适用税率比例,税率为20%。六、2022年出台的最新税收政策      (1)由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2)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上述相关指标应当作为纳税年度确定。      小微利企业的判断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结果为准。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公司,从事中国非限制、禁止行业,上月底申报期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在首次结算前按照小微利企业申请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今年的税收政策

4. 近五年以来税收政策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自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率先大幅减税降费”后,“减税降费”成为此后数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关键词。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2020年“加大减税降费力度”,2021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2022年“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反映了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在制度安排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摘要】
近五年以来税收政策【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自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率先大幅减税降费”后,“减税降费”成为此后数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关键词。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2020年“加大减税降费力度”,2021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2022年“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反映了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在制度安排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回答】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要措施从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到2020年“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到2021年“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再到2022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2019年~2021年,每年新增减税降费分别超过2万亿元、超过2.5万亿元、约1.1万亿元。2022年预计退税减税规模约2.5万亿元。一系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反映出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工具箱”措施多样、手段丰富、技术成熟,还意味着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越来越精准、效果越来越好,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回答】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惠企纾困税费政策的发力点因应时局而变,呈现出与其他政策工具密切配合的特点。具体而言:2018年~2019年,与深化增值税改革密切配合,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2020年,与财政补贴、减租降息、援企稳岗、金融支持等政策一道构成惠企纾困综合政策体系,其中税费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侧重制度性安排,包括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2022年,税费优惠政策强调“组合式”“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并扩大已有的制度性优惠政策;锚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重点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实行大规模退税【回答】

5. 税收政策变化

 2014年税收政策变化
                          2014年税收政策变化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2、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公告称,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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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变化

6. 税收政策变化

法律分析: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在财税2021年第12号文发布之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人所得额少于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税率为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