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高手解答 经济法 问题
1、c
2、a
3、c
4、d
5、a
6、b
7、d
8、abcd
9、cd
10、bd
11、cd
12、abd
13、错
14、错
15、错
16、错
17、错
18、错
19、错
20、错
个别可能有错,仅供参考。
2. 求经济法高手解答一下
图
3. 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1.没有侵犯,因为第一两者距离比较远200米,第二C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A与B之间的协议,所以并不存在侵犯相邻权的事。
2.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这类的分类,所以属于无名合同。不能算是地役权。
3.有效。
4.无权,因为C是善意第三人!
4. 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2.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法,普通合伙人可以不以钱出资
4.李某王某是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是不可以买卖股票,有限合伙人以他出资的钱还清债务,,二个普通合伙人要把欠的钱全部还清
5. 经济法 求解答
属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第一,从承担经营风险的角度看,买卖合同的买方经营买卖标的物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代销合同的代销方对所代销的标的物能否售出盈利不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看,买卖合同自出卖物交付给买方时起(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代销合同虽将标的物交付了代销人,但所有权仍归出卖方。
第三,从支付的对价看,买卖合同的买方支付的是货款,而代销合同的出卖人向代销人支付的是手续费。
从以上区别看,文中,明确了批发市场是订购,因此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在审理前,可要求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依照签订的协议处理。
6. 经济法问题求帮助
答:
1) 丁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丁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 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张三有权向公司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 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太阳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 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7. 求解答经济法问题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8. 经济法求解答
首先,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的行为有效,因为增资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公司分配利润额行为也有效;太阳公司指使赵通过虚构开支的方式将伟大公司的800万资产转移到太阳公司的关联公司宏伟公司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太阳公司和赵在抽逃本息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李将股份转让给唐的协议有效,但其他股东可以基于损害优先购买权主张赔偿责任;李增资时的房产仅值100万元,且当时没有进行价值评估属于瑕疵出资,应负补充清偿责任。
第二,债权人可以要求太阳公司、唐和李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300万的购买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