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2024-04-30 07:39

1. 特别提款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8年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记帐单位和货币定值标准,是各国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
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满足世界的长远需要,作为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以促进实现其宗旨,避免经济停滞和通货紧缩与膨胀。




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

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5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
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2. 特别提款权的通俗解释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并不是你写到的虚拟资产。

扩展资料:
特别提款权具有三个特点:
(1)特别提欲权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储备资产。虽然它被称为纸黄金,但并不像黄金那样具有价值,也不像美元、英镑那样以一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而是用数字表示的记账单位。
(2)特别提救权是一种人为的资产,它不是通过贸易盆余、投资和贷款收人得来的,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份额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
(3)特别提款权的用途有限。它的用途有:会员国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会员国换取外汇,以支付国际收支赤字;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等。
另外,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等,它只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政府之间发挥其计价结算作用.特别提款权实际上是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上的一种账面资产,用于政府间的互相划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提款权

3. 特别提款权的通俗解释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并不是你写到的虚拟资产。

扩展资料:
特别提款权具有三个特点:
(1)特别提欲权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储备资产。虽然它被称为纸黄金,但并不像黄金那样具有价值,也不像美元、英镑那样以一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而是用数字表示的记账单位。
(2)特别提救权是一种人为的资产,它不是通过贸易盆余、投资和贷款收人得来的,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份额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
(3)特别提款权的用途有限。它的用途有:会员国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会员国换取外汇,以支付国际收支赤字;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等。
另外,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等,它只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政府之间发挥其计价结算作用.特别提款权实际上是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上的一种账面资产,用于政府间的互相划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通俗解释

4. 特别提款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第二、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第三、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
第四、特别提款权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才能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5.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

  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

6.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扩展资料:
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
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
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咨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参考资料:特别提款权-百度百科

7. 特别提款权的主要影响

特别提款权的主要影响:
1、人民币“入篮”成功的信号意义重大,表明中国的大国地位被国际社会所认可,这将极大地提升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促使A股出现新一轮上涨,有利于金融、房地产、一带一路等行业和板块。还有分析人士更明确指出,加入SDR无疑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而在这一方面最利好的板块就是人民币跨境结算银行、国际商务和物流公司。
2、也有观点认为人民币入篮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加入SDR并不会是中国股市和债市定价的决定因子,中国资产价格依然取决于经济和金融的基本面。同样觉得,人民币入篮确实是件好事,是人民币国际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可能会促进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为A股市场带来更多流动性。不过对于投资者而言,踏踏实实地寻找基本面靠谱的标的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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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的主要影响

8. 特别提款权的主要用途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咨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15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 (ISDR价值为0.888671克黄金),《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 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基金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着美元、马克、法郎、日元、英镑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